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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了的财产分配方案
案例:
甲、乙、丙均申请执行A,申请执行标的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在诉讼中,甲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丁的某套房产,甲执行中申请拍卖该房产,该房产最终的拍卖得款为300万元。主持分配的法院制作了拍卖财产的分配方案,需要甲去签字,三个人的分配比例均一致,甲如何选择?
初看这个案例,题干很明确,但是题目本身却忽略了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对甲的选择起到了关键作用:
A是公司还是个人?
若A是公司,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甲作为案件的首封人,A公司在没有破产的情况下,甲可以依法申请足额清偿甲的债务
。
有人会提出质疑,实践中其他普通债权人万一真申请A公司破产了,分配的比例不就更低了。这其实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不仅仅是申请执行人与其他申请执行人间的博弈,也是与被申请人间的博弈,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也不希望公司破产。笔者经办的执行案件中,不乏被申请人的关联方在分配结束后另行向申请人支付部分款项,前提是申请人同意法院的比例分配方案。若确实没必要坚持,最终也是其他普通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按原方案分配。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若A是个人,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普通债权,
原则上
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甲作为案件的首封,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增加对其的分配比例。
笔者查阅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院对于上述分配方式(首封人增加分配比例)的确留下了个口子等待进一步规定的出台,也即上述法条中的“原则上”。实践中,部分法院为了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找并申请法院查封财产,给首封人增加了一定的分配比例。其中,浙江省已有成文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浙高法(2009)116号】》中的第3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成功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在参与分配时,除扣除其为保全、处置该财产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费用、垫付的评估费等外,还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即1∶1.2的系数)”。
浙江高院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5号》,对于上述会议纪要中如何计算20%的比例提供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以文首案例为例,法院在分配时,先计算出乙、丙的受偿比例(以B指代),确定系数1,再乘以(1+20%)得出甲的受偿比例。乙、丙受偿比例的计算方法为:甲债权200万元×B×(1+20%)+(乙债权300万元+丙债权100万元)×B=可分配金额300万元,由此计算出B=46.875%。则甲的受偿比例为46.875%×1.2=56.25%。
笔者遇到的苏州地区法院也有类似的分配思路,当然,文中甲的首封必须是诉讼中主动申请的查封,若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的查封,不一定满足该分配条件。【(2016)浙0283民初01723号】(因本案执行分配的房产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封,因此对原告要求在另行不超过20%的范围内参与分配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乙、丙是否符合参与分配条件?
一般来说,是否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由法院进行审查的,但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也要仔细核查。
甲作为案件的首封,需要关注其他申请人参与分配的时间点,也即其他申请人是否对拍卖物及拍卖物的
成交款
申请了参与分配,尤其注意有无对“拍卖物的
成交款
”申请分配。
首先,参与分配制度仅在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或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的企业法人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形下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不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情形。对于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以参与分配方案制定完成之日,有的以款项发放之日,还有的以拍卖成交裁定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之日作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
以江苏省为例,《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苏高法电[2013]901号)规定:
(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
(二)依法交债权人以物抵债的,时点为送达债权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的前一日。
(三)上述两种处置方式以外的被执行财产,时点为当次分配表已送达任一债权人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债权人提出异议而重作分配表而变动。
这一解答一定程度上了统一了江苏地区对于参与分配截止日期的认定。
然而,江苏高院在(2017)苏执监351号院执行裁定书中明确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变价款拨付或发放之日。其理由是“当拍卖、变卖成交之后,该拍卖变卖标的物的物权已经发生转移,应视为对该拍卖变卖的标的物已经执行终结。然而,该拍卖变卖标的物的拍卖成交款则因此成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如其他债权人主张对该拍卖变卖标的物参与分配,不应予以支持;但如其他债权人主张对该拍卖变卖标的物的拍卖成交款参与分配,如该成交款尚未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即应视为对该成交款尚未执行终结,对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应予支持。”
上述裁定所确定的“变价款拨付或发放之日”也成为实践中,法院认定参与分配的依据。这也为其他案件在诉讼中申请保全拍卖分配款成为了可能。
分配法院是否扣除了甲垫付的相关费用?
甲为本案的顺利拍卖,支付了保全费、查询该财产的差旅费用以及评估费。
甲作为首封以及申请拍卖人,可以要求优先支付该部分款项给自己,也即从拍卖款中对该部分款项进行扣除。
实践中,为了保障各方利益,所有参与分配案件的诉讼费也是优先全额支付的。当然,在分配前法院也会从分配款中剔除法院的执行费。
综上,诉讼中相关财产进行了首封对执行过程中的财产分配起到重要作用。当然,首封的重要性离不开对于财产线索的查询,以下是笔者初步整理的财产线索查询方法,供读者参考:
涉案被告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财付通、理财产品、股权、专利、商标、应收款、存货、可得执行款等。
一、房产
1.通过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2.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考虑到各个不同裁判文书网站数据量的不一致,现提供如下网站供大家查询:无讼案例、openlaw、裁判文书网、聚法案例、caseshare、北大法宝)。
有人会可能会问,这些裁判文书能查到什么?现提供如下操作演示“可疑借款人(担保人)+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从中可知:(1)借款人(担保人)存在诉讼案件。(2)
借款人(担保人)名下有房产。
此时可以去“淘宝司法拍卖网”查询该房产(土
地、车辆、股权等)是否已拍卖。
3.工商登记信息内档。需要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主要是针对于公司,因为公司注册登记时会提供场所登记信息(或为所有权、或未租赁)。该地址即为财产线索。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针对开发商,施工方以及部分存量房的预售情况。
5.人民法院公告网。部分法院要求失踪当事人房产、土地等拍卖时需进行公告。
6.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司法拍卖网。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法院正在执行拍卖的资产情况,部分会显示资产所有人的信息。
二、土地
1.通过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2.国土资源部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除国土资源部所示的全国范围内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外,可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
3.通过裁判文书网、工商登记信息内档、人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司法拍卖网等,相关查询方法同房产查询。
三、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
1.诉讼过程中可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
2.支付宝账号主要涉及网店,可通过企业官网查询该公司是否有网店,进入网店后通过网店认证看出该网店是否为当事人的,也可看出该企业的商品的销量。
3.支付宝、理财通的保全有相关指引。可参考笔者的另一篇文章——《一个易被忽视的财产线索-支付宝账户如何查封?》
四、股权
1.启信宝、企查查、风报等查询。
2.全国企业信息信用系统。
五、专利、商标
1.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该网站无需注册,除专利基本信息(如发明/设计人、专利权人、公开日等)外,还可查询各专利权法律状态、专利证书发文、年费计算及全国大部分省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等内容。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根据查询提示可确定拟查询商标的商品分类。具体可查注册商标信息及申请商标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查询”又分为商标相同或近似信息查询、商标综合信息查询和商标审查状态信息查询三类。
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版权登记机构,目前是我国唯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机构。
4.启信宝、企查查、风报等查询。可查询到相关的专利、商标情况。
六、应收款、存货
1.应收账款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登网”。该网站需要注册登录,登陆后可输入当事人信息,用以查询相关的应收账款登记情况。
2.租金,也即当事人将自有的房产、土地、动产等租赁给第三方。
3.需结合当事人的工作以及业务情况,实地考察以确定。
七、可得执行款
当事人作为原告或者申请人的案件,主要查询方式为裁判文书网查询、各省级高院网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