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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象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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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象观点106:邮寄快递时未签订“保价条款”该如何维权?


 

过去的三个月,因“新冠肺炎”的影响,大家不得不宅在家里,也激增了快递的需求。国内快递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人”)会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包含“保价条款”以及对应的“限额赔偿条款”。实践中,为降低货运成本,托运人一般不会购买保价服务。此时一旦发生货物损失,托运人或收货人(以下简称“受损方”)与承运人就受损货物赔偿额极易发生争议。
 
本文试通过分析相关判例,来探究如遇到快递丢失或损坏的情形,受损方在未购买保价服务的情况下如何获得赔偿。

 

 
 
一、什么保价条款

 

保价条款,又称声明价值条款,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快递纠纷的赔偿问题,限制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内容为:当快递丢失、短少、毁 损、内件不符等侵权现象发生时,若寄件人选择了保价,则可按照保价限额获得赔偿;相反,若未选则只能参照运费的倍数进行赔偿。
 
以顺丰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第三条为例,“若您未选择保价,则顺丰在五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当您选择除本条前述产品的其他产品时,若您未选择保价,则顺丰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相同额度的保价服务”
 
对于保价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在第四十七条也进行了如下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根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根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也明确了“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要求。
二、实务中受损方未购买保价服务的抗辩角度

 

保价条款虽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但作为受损方在未购买保价服务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维权:
 
1、承运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重大过失,保价条款可以排除适用

 

 
案号(2018)鲁0781民初2126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依据《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本案中,依据上述对第一个焦点问题的分析,两被告应对其无故长时间存放涉案邮件而造成原告领取药品不能的后果负有重大过失责任,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其无权再援用限制赔偿的规定。

 

 
案号(2019)苏05民终10088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快递单就保价条款用“重要提示”栏加黑加粗字体显示。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韵达分公司未核实揽收的物品,结合运输物品的重量,欠缺承运人的基本注意义务,运输过程中亦未加固外包装,属于重大过失。因此韵达分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2、保价条款系格式条款,承运方未充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系无效条款

 

 
案号(2016)宁04民终572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系顺丰公司单方制定,属格式条款,其在运单上用加粗字体方式注明“请仔细阅读背面契约条款,签字即视为同意接受”的内容并不足以引起上诉人注意其中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无权援用限制赔偿责任,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15)海商初字第00491号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对保价条款予以充分的提示和说明,这种提示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本案中,被告虽在快递单上对相关格式条款予以加黑处理,但仅凭此种方式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3、诉请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故保价条款不适用

 

 
(2014)历城商初字第1438号

 

该案中本院认为,原告叶才斌有权选择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理出诉讼请求,故本院依法对被告济南申通公司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且依法将本案的案由由立案时所定的邮寄服务合同纠纷调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依据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适用侵权责任需要寄件人或收件人的举证,实践中常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这条抗辩理由需要结合案情进行选择。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4728号

 

该案中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又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被告系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员工在上门取件时未打开包装验货,在服务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原告坚持以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而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中双方均确认原告委托被告快递的快递件在送至收件人处时包装是完好的,现原告称其快递的手机在投递过程中被被告员工所盗,遭被告否认,而原告对此又未举证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该节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依据而不予支持。

 

三、实务中法院对责任承担如何认定

 

在受损方未购买保价服务且保价条款不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案由的不同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审理思路:
 
1、侵权之债的过错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之债中,法院确定的案由一般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双方围绕侵权过错责任进行举证,原告集中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合同之债下的公平责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灭失的原因及对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证明责任,承运人未能举证证明对货物的灭失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运输途中未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05号】
 
也有法院援引《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及公平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原告在知晓上述条款的情况下未对其交寄的物品进行保价,则其对自身的财产权利存在一定的侥幸心里和放任态度,而非积极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或分担风险。事实上,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毁损、灭失或遗失,无论其是否保价均由承运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无疑将造成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乃至保价与未保价的托运人之间权责的不对等。因此,原告应就涉案物品的遗失承担部分责任。”(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2677号】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法院在考虑具体案情时均可能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笔者检索了相关判例根据个案的基本情况,法院适用该原则时,认定的受损方的比例大致在20%-50%。

 

 
 
四、寄件人的注意事项

 

笔者对比相关案例,未免争议发生,提出如下两点意见:
 
1、寄件时认真填写品名,若是贵重物品建议声明价值并选择保价,若是易碎或特殊物品更应该选择保价,保价费率(以顺丰为例:5%)对比承运方可能的免赔金额,还是合算的。
 
2、寄件时认真填写品名,若考虑不选择保价服务且内件物品容易磕碰产生瑕疵的,建议寄件前拍照留底,如有条件可以封箱的整个过程视频拍照留底。以(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4728号为例,若货物到货后包装完整,内件存在瑕疵时,寄件人更容易维权。
 
最后,快递行业系高风险行业,并非单纯的货物运输,还包括了货物中转、存储、收寄等一系列环节,在整个过程中既有自身承运,亦有委托他人运输,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故快递公司在合同中加入保价条款来降低运营风险。保价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如何尽到提示义务成为每个快递公司需要认真解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