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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纠纷中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2020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本文简要梳理既有案例,力求帮助中小投资者在面临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初步了解维权路径。
一、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规定,派出机构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进行案件调查,做出行政处罚。因此,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是便利有效的维权路径。
二、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的公司年报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此后 100 多名投资者以该上市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称“投服中心”)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员的专业调解,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最终 100 多名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为强化调解效力,保障投资者利益,协议双方将协议提交仲裁机构确认,
虚假陈述纠纷涉及投资者多、社会影响大,举证难、诉讼周期长,通过专业调解有助于高效实现投资者权益救济、市场稳定、及公司发展之间的平衡,投资者维权成本也大大降低。
根据投服中心2019年3月的报道,投服中心已经与全国36家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关系,承担法院委托、委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先行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先行赔付
2014 年 11 月 14 日,证监会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联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海联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 IPO 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构成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依法对海联讯、相关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没收保荐业务收入、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2014 年 7 月 18 日,为维护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受到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利益,切实承担相应责任,海联讯 4 名控股股东出资 2 亿元设立 “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公众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
两个月内,与海联讯 4 名股东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 95 7%。
2、中介机构先行赔付
2013 年 9 月 24 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万福生科”)造假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万福生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存在虚假记载;二是 201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依法对万福生科、相关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没收业务收入、暂停保荐业务许可、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被移送公安机关。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平安证券”) 作为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三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投保基金公司“) 担任基金管理人。专项补偿基金 “先偿后追” ,由平安证券先以基金财产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方及连带责任方追偿。若投资者不接受基金的补偿方案,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万福生科案提供了类案的解决思路。2016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虚假陈述摘牌退市,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有效化解了发行主体与众多投资者之间的矛盾,促进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平稳退出。
万福生科案还给投资者一个启示:在遇到侵权行为后不但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也可以向有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索赔。
如,在2019年季燕华诉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中介机构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提起诉讼
1、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
2016 年 3 月 18 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 (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 “匹凸匹” 或 “多伦股份” ) 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对多伦股份、鲜言 (时任多伦股份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恽燕桦 (时任多伦股份董事、财务总监) 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投服中心主动接受14名中小投资者的委托,指派代理人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鲜言承担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等233万余元,匹凸匹公司和公司财务总监承担连带责任。
匹凸匹是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的第一例诉讼,投服中心在诉讼过程作为支持诉讼方的证券公益机构着重突出了 “追首恶” 的原则。
本案对市场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上市公司不再是高管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挡箭牌“,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投资者对陆企亭、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康达化工”)的起诉则是首次针对欺诈发行提起的诉讼。本案贯彻 了 “穿透” 原则,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作为第一被告,康达化工作为第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康达化工应向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陆企亭对康达化工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诉讼,其高效专业的指导极大地鼓舞了投资者维权的信心,并有效促进了市场环境的净化。
2、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利生物”)在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加了连续持股90天以上的时间限制。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向海利生物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 (以下简称 «建议函» ),建议函中认为海利生物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增加持股90日以上的条件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违反了我国 «公司法» 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东 “董事提名权” 的规定。
因海利生物拒不采纳投服中心的股东建议,投服中心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海利生物股东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海利生物主动修改了公司章程,取消了不当限制,后法院判决海利生物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限制了部分股东的权利,内容无效。
该案也对于上市公司依法完善公司治理规则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3、征集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016 年 7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绿新包装” ) 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王丹的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作出行政处罚 。
投服中心决定以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丹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第一被告,绿新包装为第二被告。
2017 年 3 月 17 日,投服中心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及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征集公告,陆续收到 97 名 (符合条件 81 名) 投资者寄送的材料。
2017 年 6 月, 投资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最终被法院受理的投资者原告人数为 80 人。
囿于篇幅,本文仅简要介绍几种维权路径,抛砖引玉,希望对投资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