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常见抗辩事由分析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一类非常常见的案件,但其中也不乏存在争议的问题。经检索江苏省范围内特别是苏州市范围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本文总结了部分涉及保险公司抗辩的裁判规则,以臻读者。
1、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举证证明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8)苏0581民初7012号、(2019)苏0507民初8082号、(2018)苏0507民初1429号
(2018)苏0581民初7012号案件中,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保险公司提出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意见,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该部分非医保用药及替代医保用药的具体构成,故对保险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但在(2013)浦民初字第4175号案件中,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持相反观点。法院按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酌情扣除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的10%非医保用药。
2、保险公司主张扣除经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9)苏0585民初4821号、(2019)苏0508民初9122号、(2018)苏0508民初2170号
(2019)苏0585民初4821号案件中,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告辩称医疗费中应当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费用,原告使用医保结算医疗费,医保中心有权向其追偿,但并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对此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但在(2018)苏0981民初2910号案件中,东台市人民法院持相反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认为医药费应扣除已报销的部分,本案系侵权纠纷,原告应不能获得重复赔偿,故对保险公司该辩称理由予以采纳。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法院一般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19)苏05民终5768号、(2017)苏0583民初第13929号、(2016)苏0508民初1198号、(2016)苏0509民初8353号
(2019)苏05民终5768号案件中,二审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虽马成龙存在未取得涉案车辆的驾驶资格的情形,但不影响张雪英作为受害人要求涉案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太保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雪英损失,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提出的免除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即属于此类情形,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以加黑、加粗的方式体现免责内容,即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其商业三者险免责的抗辩即应得到支持。
但在(2018)苏0509民初15586号案件、(2018)苏05民终4419号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苏0509民初15586号案件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张金龙(准驾车型为B1)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明确载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责任免除。
另,在(2018)苏05民终1539号案件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由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和颁发,对驾驶不同类型的车辆的该行政管理上的分工与驾驶者的操控机动车的能力并无必然联系,曹万山持C1驾驶证完全能够驾驭如案涉机动车之类的四轮低速货车,并未实质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太保合肥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4、如保险公司已尽到对于商业险条款中关于超载扣除10%的不计免赔率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的不计免赔率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2018)苏0582民初14904号、(2018)苏05民终11003号、(2018)苏0583民初7591号
(2018)苏0582民初14904号案件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因案涉机动车存在超载行为,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公司提出应在商业险中加扣10%的免赔额,因超载行为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只需要对该免责条款作出提示,从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及商业保险条款显示,在2017年保险年度内,保险人已就相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投保人佳昌公司对超载免赔的情形是明知的,故法院对该公司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5、特种车辆进行特种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法院一般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17)苏05民终10523号、(2018)苏0582民初14488号、(2020)苏05民终1809号
(2017)苏05民终10523号案件中,二审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故虽发生在工地内,但并非是完全封闭不可通行的场所,而是有路可供往工地送货的车辆通行的地方,故案涉吊车虽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处于通行状态,但应按交通事故处理即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故车辆系吊车,其主要用途为特殊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