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English 中文

坤象法迹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坤象法迹 > 法律漫谈

屠龙刀的所有权人到底是谁?


“武林至尊,宝刀屠龙。号令天下,莫敢不从。倚天不出,谁与争锋。”

 

倚天剑与屠龙刀是金庸笔下《倚天屠龙记》中的两柄神兵利器,传说得屠龙刀者可得天下,而唯有倚天剑能与之抗衡。为争夺屠龙宝刀,各方势力不择手段,在江湖上掀起了无数腥风血雨,围绕屠龙刀展开的明争暗斗导致了“长白三禽”死亡、海沙派团灭、武当七侠中的俞岱岩残废、王盘山谢逊大开杀戒、张翠山殷素素夫妇自尽等惨剧。在小说最后,明教教主张无忌凭借武功和仁义折服众人,成为了屠龙刀的主人。

 

然而,《倚天屠龙记》的时代背景是元朝末年,张无忌们所遵循的规则也仅仅是江湖规矩,如果把故事放在今日,德才兼备的张教主能够依法取得屠龙刀的所有权吗?

 

为什么大家不去抢倚天剑?

 

 

从江湖传言来看,倚天剑的重要性与屠龙刀相当,然而众人为屠龙刀拼得头破血流,倚天剑却无人问津,令人费解。

 

是倚天剑的威力不如屠龙刀吗?非也。六大门派围攻光明顶一役,灭绝师太手持倚天剑大杀四方,战绩彪炳,相比之下屠龙刀在谢逊手中黯然失色。

 

是倚天剑中的宝物价值不如屠龙刀吗?非也。郭靖和黄蓉在铸造倚天剑、屠龙刀时,将武功秘籍《降龙十八掌》和《九阴真经》藏入倚天剑中,将兵书《武穆遗书》藏入屠龙刀中。熟悉小说的朋友们知道,《降龙十八掌》和《九阴真经》是《射雕英雄传》中的顶级武功,但至元朝末年,《降龙十八掌》只剩下十二掌,而《九阴真经》更早已失传。周芷若不过是峨眉派第四代弟子,但其在习得《九阴真经》中的速成武功“九阴白骨爪”后,居然能和后期武功大成的张无忌过招不落下风,并在少林寺“英雄大会”上技压群雄。对于《倚天屠龙记》时代的江湖人士来说,《九阴真经》无异于上古黑科技,其价值显然大于屠龙刀中隐藏的兵书《武穆遗书》。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对江湖人士来说倚天剑的价值高于屠龙刀,但为什么大家不去抢倚天剑呢?笔者认为,屠龙刀没有公认的主人,故人人可争夺。所谓“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正因各方势力均非屠龙刀的合法所有权人,无论屠龙刀被谁占有,其他势力均可毫无顾忌的进行争夺。而倚天剑是郭靖、黄蓉送给女儿郭襄的,郭襄创立峨眉派后,倚天剑一直由峨眉派所有,可谓是名正言顺。期间虽然发生过孤鸿子与杨逍比武失败遗失宝剑的事件,但倚天剑随后又被灭绝师太取回。峨眉派对倚天剑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故其他势力没有任何理由对倚天剑提出权利要求。

 

 

谁曾经得到过屠龙刀?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人想要通过转让取得物的所有权,一般需满足两个条件:1.转让合法有效;2.物品已交付受让人。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屠龙刀,它虽然曾被多个势力占有,但这些势力均未成为屠龙刀的合法主人。

 

屠龙刀在小说中的首次易主是由“长白三禽”从海沙派盗出,海沙派本身就不是屠龙刀的所有权人,而“盗”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侵占,因此“长白三禽”不可能取得屠龙刀的所有权。

 

随后,“长白三禽”被海沙派杀死,海沙派又被天鹰教团灭,屠龙刀成为遗失物,被武当七侠中的老三俞岱岩拾取。俞岱岩当时的心理状态是:“我决非贪图此刀。此刀乃天下异物,如落入恶人手中,势必贻祸人间。我师父一秉一公,他老人家必有妥善处置。”可见,其在取得屠龙刀时并无占为己有的意思,更谈不上取得屠龙刀的所有权。

 

其后,天鹰教、谢逊、周芷若通过明抢暗偷的方式占有过屠龙刀,均未取得屠龙刀的合法所有权。在小说最后,张无忌对屠龙刀的占有获得了各方势力的认可,但其并未取得屠龙刀所有权人的认可,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故张无忌仍未获得屠龙刀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包括张无忌在内的曾经得到屠龙刀的人仅仅是屠龙刀的占有人,而非所有人。

 

屠龙刀的继承人是谁?

 

众所周知,屠龙刀与倚天剑是由郭靖、黄蓉夫妇共同委托他人铸造的,刀剑的所有权归二人所有。二人将倚天剑赠与女儿郭襄(郭芙:???),将屠龙刀赠与儿子郭破虏,屠龙刀的所有权遂转移至郭破虏名下。

 

襄阳城破当日,郭破虏殉国,屠龙刀成为了郭破虏的遗产。因郭破虏未留下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其遗产。《继承法》规定,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郭破虏死亡时未婚也未留下子嗣,屠龙刀似乎应由其父母郭靖、黄蓉继承。

 

但襄阳城破时,郭靖、黄蓉也一同殉国,如果两人死于郭破虏之前,则屠龙刀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那么如何确定三人的死亡顺序呢?法律规定,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先后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我们可以推定郭靖、黄蓉先死亡,故屠龙刀只能由郭破虏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即郭芙、郭襄、黄药师共同继承。

 

假设郭芙、郭襄、黄药师经协商各占屠龙刀三分之一的份额,此时又出现一个问题,郭芙在继承屠龙刀时已经结婚,那么她的丈夫丐帮帮主耶律齐是否对屠龙刀享有权利?《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中注明遗产只归属于继承人个人所有,则夫妻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郭破虏未留下遗嘱,郭芙所继承的屠龙刀的份额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郭破虏死后,郭芙夫妇、郭襄、黄药师成为了屠龙刀的共同主人,四人就屠龙刀的所有权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可能有人会质疑,屠龙刀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一般自交付时生效,郭破虏死亡后屠龙刀下落不明,郭芙夫妇、郭襄、黄药师并未占有屠龙刀,怎么能说是屠龙刀的所有权人呢?

 

通常来说,动产所有权的变动确实需要通过交付来实现,但《物权法》对因继承取得动产所有权存在特殊规定,即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从郭破虏死亡的那一刻起,即使相隔千里,也不影响郭芙夫妇、郭襄、黄药师成为屠龙刀的所有权人。

 

在郭芙夫妇、郭襄、黄药师四人当中,黄药师年龄最大,故我们假定他最先过世。但黄药师既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在世,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他所拥有的屠龙刀的份额该如何处理呢?《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黄蓉虽然过世了,但是郭芙、郭襄作为黄蓉的子女有权继承黄药师的遗产,因此郭芙夫妇和郭襄就成了屠龙刀的所有权人。

 

当郭芙夫妇和郭襄共有屠龙刀后,继承问题又来了。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郭襄没有配偶和子嗣,如果郭芙夫妇先过世,则郭襄名下的屠龙刀份额就没有继承人了。法律又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为了解决继承问题,我们只能假设郭芙夫妇有后人,而郭襄比郭芙夫妇早过世,这样郭芙夫妇在继承郭襄的份额后就可以享有屠龙刀完整的所有权,而郭芙夫妇的后代则对屠龙刀享有继承权。

 

屠龙刀的所有权人是谁?

 

 

那么,郭芙夫妇的后代是否就是屠龙刀的所有权人呢?别忘了,从襄阳城破至《倚天屠龙记》时代经过了大半个世纪,而屠龙刀又是知名人物郭靖、黄蓉所铸,具有相当高的历史价值,显然属于文物,故不能用一般的规定去判断屠龙刀的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看到这里有人一定会说,屠龙刀一直在江湖上流转,不属于“出土文物”呀。我们再看看张无忌最后是如何取得屠龙刀的:“张无忌当日离岛时,曾详细记明该岛的所在位置,并向李彭二人简略说明岛上的地理情景,料想埋藏刀剑的所在,该是周芷若每晚所居的山洞之中。”你看,周芷若当时把刀剑埋了起来,现在张无忌派人将屠龙刀取出,不就是出土文物了吗?

 

所以,屠龙刀是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