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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四种执行措施的几点思考


股权的执行与股权的转让紧密相连,股权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都发生股份被转让的后果。一般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股权均可转让,但是由于各种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条件,即股权的可转让性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实践中,对股权的执行措施一般包括冻结、自行转让、强制转让、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五种。其中,自行转让并非法院的强制执行,所以不论述。

 

1股权的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51-55 条以及《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权益。

在股权冻结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情况:

 

1、被执行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起人股、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股权等,为控制股权或投资权益的转让,应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冻结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向特定的证券交易经营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应保护被执行人的配股权,避免因丧失配股资本资格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冻结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须赴交易所所在地的证券结算机构办理股权冻结登记。

 

4、被执行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法院在应告知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5、冻结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的股权,应向外资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备案。

 

问题一

对股息和红利等投资收益如何执行?

 

根据《执行规定》第51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有关企业拒绝协助冻结或支付上述收益的,由于该笔收益属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扣划,但可建议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债权。如在冻结期间其他企业擅自将收益交付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收益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2股权的强制转让

 

(一)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根据《执行规定》第 54 条第 2、3 款,《公司法》第72 条、第 73 条和 74 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并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接到人民法院按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予以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他股东对执行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执行。

 

(二)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转让

 

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执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需注意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抵偿债权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可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变现。采取上述方式,均需对转让股份的价格进行评估。

 

问题二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那么,法院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转让该股票是否生效?

 

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处分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处分应该相同。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俗称流通股)在处分方式上和其他股票的处分有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由流通股的可流通性、可变现性所决定的。法院在处分这类股票时,只要委托相关证券公司随行就市抛售所扣押的股票即可。采取上述方式转让,无需对转让股份的价格进行专门的评估。

 

问题三

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会法人股,如何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1.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2.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3.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

 

4.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问题四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时是否受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关于发行人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的限制?

 

同“问题二”的答案。

 

(三)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转让

 

根据《执行规定》第 55 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收益或股权予以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对投资收益或股权进行转让时,其他投资者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过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此时应保护其他投资者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四)对被执行人在独资企业中股权的转让

 

根据《执行规定》第 54 条第 1 款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问题五

执行独资企业中的股权影响到了企业性质怎么办?

 

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公司的具体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只享有对该公司的投资权益。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的价值大于应当执行的债权及执行费用数额的。执行时可以将该投资权益划分出份额,将其中部分份额予以转让。而申请执行人享有被执行人的独资公司部分或全部投资权益后,独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司债权人利益亦受到法律保护。 

 

3拍卖股权

 

拍卖、变卖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通常适用于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同时要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实行。

 

股权是否可以进行拍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否强制拍卖;二是股权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公司的股权,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股权强制拍卖一般是首选或者必须拍卖,而股权任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拍卖,而其他股权则应经过审批后才可拍卖。

 

问题六

拍卖价格如何确定?

 

一般是委托评估或协商价格。人民法院决定转让股权后,应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应对股权的价值组织评估,作出评估鉴定结论。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当事人协商或委托评估,对股权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定,从而使执行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进行评估时,应组织公司配合评估鉴定机构对企业现有的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转让依据。

 

而对于评估鉴定机构,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指定,当事人同意由法院指定的,法院可指定有相当等级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评估结论应送达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此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之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4直接裁定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根据《执行规定》第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法院应作出转让被执行人相应数额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执行人及所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