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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最低+工资?


 

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8年要稳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合理调整社会最低工资标准,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细心的读者不难看出,为了让人民群众迈向富裕,总理在好几个方面都用了“提高”、“增加”等字眼,唯独在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上,用了“合理调整”四个字,难道最低工资不应该提高吗?
事实上,关于最低工资该如何调整争议不断。提高最低工资往往导致的总体效应是低收入人群利益受损,大量低收入工作岗位的消失。因此为了更全面地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总体利益,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值得考虑的事情很多。本文试从工资的概念开始,和大家分享一下最低工资那些事儿,以图尽可能向读者展示其全部面貌。

1、工资
工资,一个众所周知但又界限模糊的概念,比较权威的定义出自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法》中虽然对工资有专章规定,但是并没有完整的定义,且提法相对混乱,工资与工资报酬、劳动报酬几乎是相同的概念。
而关于工资的组成,权威的定义并非出自劳动部门,而是出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
总的来讲,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最低工资制度
1993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在部分企业领域确立了最低工资制度。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全面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明确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原则性地规定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随后,各地纷纷制定最低工资相关规定,比如江苏省于1995年制定《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而在国家层面,通过不断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到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其中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各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且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因此造成了一个景象,每年到了一定时期,各地市纷纷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可谓争先恐后,而工资数额往往成为经济实力的象征,比如在我们江苏省,苏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比其他地市要高。

3、最低工资标准和组成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组成中,包含了工资的组成项目,但是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也就是俗称的加班工资,也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容易引起混淆的是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上面所述的“劳动者福利待遇”而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中?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直到2001年在答复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文件中,才要求各地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时,考虑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
在江苏省2005年之前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均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最低工资可以理解为到手工资,劳动者如果只拿最低工资,则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缴部分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2005年开始,江苏省的最低工资调整为包含个人应缴社保部分,但是不含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部分,也即,劳动者如果只拿最低工资,仍应从最低工资中取出一部分用于缴纳社保个人应缴部分,但是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
这样的调整略显混乱,尤其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时,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相冲突,为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曾专门发布一个文件《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说明该问题。
 
4、最低工资与病假工资、缴费基数
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应获得的最低报酬,而病假属于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因此最低工资与病假工资原则上不应该发生关系。
 
但是,《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中有一条是“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而法律将支付病假工资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宗旨正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情况下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除非用人单位制定了合理的病假工资制度,否则法律对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缴费基数也称缴费工资,是指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基数,通常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工资总额确定。社会保险部门通常会定期核定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缴费基数,其中的最低缴费基数容易和最低工资产生混淆。事实上,最低缴费基数与最低工资没有关系,当然不排除有的地区将最低缴费基数确定为最低工资,但是绝大部分地区的最低缴费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的,与最低工资完全没有关系。
 
5、法律实务中的最低工资
01  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制度,则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02  招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
事实上,在当前的劳动用工领域,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形已不多见。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节约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缴纳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会雇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并且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报酬,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这种情况虽然听上去不合理,但是在之前并没有什么法律风险,直到2017年7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确定了一个新的裁判规则,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应予支持。换言之,招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也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规定等支付工资,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并获得支持。
03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在另外一项劳动争议高发领域,也就是加班工资争议中,也会经常出现最低工资的身影。支付加班工资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法律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认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或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问题在于,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依法制定,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该如何确定?如果通过各种方式能够确定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也就是俗称的基本工资,则以该基本工资为基数,如果不能确定,则裁判实践中会采纳最低工资作为基数。
04  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没有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报酬,但是有法定例外:在劳务派遣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种情形,如前所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最后一种情形,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扣减劳动者工资或赔偿费,因此当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由于过错而导致用人单位受有损失时,用人单位似乎可以在扣减部分工资或赔偿费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是江苏省的规定是,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扣减后的工资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