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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丨减税新政将落地,对我们有何影响?


 

2018年全国两会召开,会议透露了今后财税改革的方向,笔者对改革颇感兴趣,就以下几个方面做简略解析。
 
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上述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项举措标志着税率正从原先的三档17%、11%、6%逐步向两档过渡,笔者认为今后16%的税率也会逐步被取消。我们可以通过举例,来看税率降低对企业到底有什么影响。
 
例一,下游企业甲企业适用16%税率,甲企业从上游企业乙企业处购买货物,乙企业适用相同税率即16%,本月甲企业发生销售收入100万,从乙企业购买货物20万元,那么本月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16%-20*16%=12.8万元,减税之前应缴纳增值税13.6万元,所以甲总共减税8000元
 
例二,甲企业(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甲企业从乙企业购买货物,乙企业适用16%的税率,我们可以看到,减税后,因为6%的税率没有发生变化,销项税额没有发生变化,但进项税额减少了,实际上甲企业的税负增加了
 
上图反映:企业能否减税视不同情形而定
 
笔者通过测算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正常情况下下游企业不含税销售额大于其从上游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等的不含税采购金额,那么如果上下游企业适用的是同一种税率即16%或10%,或者下游企业适用的税率比上游企业高,或者下游企业适用10%的税率而上游企业适用16%的税率,下游企业是享受了实实在在的减税的。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这次税率调整,未必对所有企业都是减税,这也是为什么这次减税只降了1%,就是怕对于现代服务业等企业影响过大。考虑到工业企业在全部企业中占比比较高,应该说,大部分企业的税负是得到降低的
 
第二项举措是为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调整为同服务业企业一致,意味着有更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能享受到3%的征收率,而不再适用16%、10%、6%这三档税率中的一档,但是也意味着这些企业的下游企业获得的抵扣税额减少了,税负增加
 
此外,一些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即使可以变更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不会选择变更登记,原因在于其面对的是比较强势的甲方企业客户,甲方不认可税率为3%的发票,那么作为乙方是不太可能变更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有一些进项较多的企业也未必会选择变更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要变更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笔者认为,原来的留抵税额应转为成本。
 
第三项举措是利好进项税额多于销项税额的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将企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可以使企业这部分资金不被占用,使企业能够及时使用这部分资金。
 
所以说增值税由于存在抵扣链条,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每一个企业可能影响都是不一样的,必须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当然对于消费者来说,是能享受到实际的优惠的,因为商品的定价会适当降低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有一项便是国地税合并,并且根据改革时间表,省级机构要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调整到位,省级以下机构要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笔者认为,合并实际上是挂牌会在2019年3月底之前完成,且国地税人员职责不会有大的改变,但具体的整合会在之后逐步进行,包括人员分流、部门整合等。合并后,领导体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但是收入归属划分不会改变,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比例不会有太大变化,比如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各共享50%。
 
对于纳税人来说,办税成本将减少,办税效率将提高,征管口径将会统一。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社保将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这意味着对不交社保、少交社保的企业,监管会更加严格。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讲到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且要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的扣除。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全国人大记者会上提到:
“这一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至少有两大内涵值得关注:一个是提高起征点。第二个内涵,是增加了专项扣除,扣除的重点就是子女教育、大病医疗。除此之外,还要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是属于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这次改革会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
 
提高起征点提高的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实际上在税法上称之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事实上个税一共有11个税目,工资薪金所得只是其中一项,但考虑到我国现有国情,由于对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个人收入征管存在难度,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税占到个税总收入的大半,使得个税实际上沦为“工资税”。这是自2011年4月20日起征点从2000元调整为3500元后时隔7年的首次调整,加上考虑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费用,都是对工薪阶层的减负。笔者认为,这次起征点很大概率会调整为5000元以上。
 
关于综合和分类税制改革,很大可能还是以自行申报为主,笔者希望改革的方向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并增加扣除和减免项目,尤其是涉及子女抚养、大病医疗、赡养老人、房贷利息等方面的费用。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将原先的11个税目进行整合,将劳动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收个税。
 
长期以来,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税,不能完整反映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些人收入来源多反而纳税少,有些人收入来源单一却纳税多,有些人收入很高却因无法监控而纳税很少,笔者认为,应加强对大额资产转让、大额股权转让的监管。
 
“房地产税”终于算是靴子落地了,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认为世界通行的房地产税有四个共性的特点:
一是所有的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都会按照它的评估值来征税。
二是房地产税制度安排里面,都有一些税收优惠。
三是这个税属于地方税,它的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
四是因为房地产税的税基确定比较复杂或者非常复杂,所以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

 
此外,立法层面来讲,将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我们房地产税制度。比如说合并整合相关的一些税种,再比如说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等。
 
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参考上海征收房地产税的规定,征收对象有可能为第2套及以上住房(但“家庭人均建面不超过60平米”的部分免税)。另外,既然在房地产持有环节要进行征税,那在房地产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负如土地增值税等势必要降低。但是,由于全国不动产信息联网尚未完成,房地产税在2020年之前很有可能无法推出。
 
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减税降负有很大的决心,也有很强的执行力,对于之后如何进一步地减税降负,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