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概况
如家连锁酒店名下的“如家”商标注册于2003年,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饭店、餐馆、旅馆预定、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经多年经营,“如家”在2008年被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成为国内经济型连锁酒店知名品牌。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取得了“如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授权,同时取得了以自己名义向任何侵害“如家”注册商标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授权。
2016年10月,和美公司发现苏州**宾馆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上使用了“温馨如家”四个字,在对外宣传名片上亦印制了“温馨如家”,且发现在高德地图官方网站上搜索“温馨如家”四个字,搜索结果能够直接指向**宾馆的实际经营场所,在艺龙旅行网官方网站,在“酒店”栏目中设置“目的地”为苏州市,以“**”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苏州**宾馆”,且带有“温馨如家”门头照片。为此,和美公司委托公证处对互联网搜索结果进行了公证。
02**宾馆代理律师调查的事实
1.宾馆的门头文字“温馨如家”为黄底蓝字,与普通如家连锁酒店的门头色调相似,据经营者陈述,“温馨如家”门头是借鉴了宾馆隔壁“我爱我家”房产中介的门头装潢风格。2.宾馆门头上方悬挂着红色、粗体、且字体明显大于门头字体的“**宾馆”店招。
3.宾馆对外宣传名片上也是以醒目的红色在正上方表明“**宾馆”店招,仅在中间以并不醒目的蓝色注明“温馨如家”。
4.宾馆内的装潢风格及陈设与如家连锁酒店完全不同,毛巾、茶杯等酒店用品亦印制了“**宾馆”字样,而未发现任何“如家”字样。
5.在高德地图APP中,以“如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并无“**宾馆”。
03原告诉请
原告和美公司认为,被告**宾馆的门头大字含有“如家”二字,涉嫌利用“如家”品牌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进行推销,试图混淆消费者对酒店经营者、酒店来源的认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侵害了和美公司商标专用权,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中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
二、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10万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120元。
04被告律师答辩意见
一、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使用的定义有明确规定,即“用于商品上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告所使用的“温馨如家”是一组四字短语,本身具有明确的含义。“温馨如家”的含义与“宾至如归”相近,都形容招待客人亲切周到。而“温馨如家” 对于普通人而言更加直白,反映了宾馆舒适的住宿条件,能够起到吸引客户的作用。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门头上使用“温馨如家”标语,是对宾馆住宿条件的描述性使用,并不会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系正当使用,不易导致混淆
首先,“如家”带有“宾至如归”的意思,被告使用“温馨如家”标语描述宾馆住宿条件,符合宾馆行业的特点。其次,被告在使用“温馨如家”标语时,“温馨如家”四个字的字体、颜色、大小均一致,并未突出使用“如家”二字。最后,被告在店面正上方装有“**宾馆”灯牌,该字样清晰、醒目,区分度明显大于下方的“温馨如家”字样。
综上所述,普通公众应当能够认识到“温馨如家”仅系对宾馆住宿条件的描述,而“**宾馆”字样才真正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被告使用“温馨如家”标语并不会与“如家”商标混淆,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
05争议焦点
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被告**宾馆使用“温馨如家"中的 “如家"二字的显著性特征是否明显。
2.被告**宾馆使用“温馨如家"是否侵犯了原告和美公司“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06法院裁判意见
首先,关于“如家”二字的显著性特征是否明显问题。“如家”二字及其组合是日常汉语语境中的常用汉字及词组:“如”字常用于表达好像、如同、比得上的意思,“家”字常用于表明家庭所在地、共同生活的亲属及其所在地的意思,“如家”词组常用于表明如同家庭、如自己家一般的意思,这一意义往往是旅馆业经营者在经营、宣传活动中希望向顾客传达的服务宗旨。
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如家”虽然经权利人长期经营使用,在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具有了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特征,但由于“如”、“家”二字及其组合作为汉语常用字及固有搭配词组,是能够传达特定含义的描述性词语,而不是虚构、臆造的词汇,故存在显著性不强的特点,和美公司不能因其享有对“如家”商标的使用权而排除其他旅馆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对“如”、“家”二字的合理使用,更不能限制同业竞争者在标明自身服务来源的状态下,使用描述性用语“温馨如家”。
其次,关于被告**宾馆使用“温馨如家”是否侵犯了原告“如家”商标专用权,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系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本案中,**宾馆在悬挂“温馨如家”标示牌、印制和发放带有“温馨如家”字样的名片的过程中,不存在通过不同字体、不同字号、不同字色或其他手段突出使用“如家”二字的情形。而且,**宾馆在店面门头及名片的显著位置均用红色醒目字体标明其字号“**宾馆”,其客房中的茶杯、浴巾等酒店用品亦显著标明了“**宾馆”字样。因此,**宾馆在门头装潢、名片制作和发放中使用“温馨如家”的行为,系基于一般汉语语言习惯而对“温馨如家”文字的合理使用,而非商标法所规定的用以表明服务来源的“如家”商标使用行为,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宾馆的门头、名片及酒店用品等明确获悉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不易导致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同时,原告《公证书》所载的证据保全过程中,在“艺龙旅行网”查询**宾馆的信息系以“**”为关键字进行搜索,这一过程与涉案“如家”商标无关。此外,在高德地图中以“温馨如家”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只得到**宾馆的地理位置信息和一张显示正面形象的照片,和“如家”无关。且按照一般搜索习惯,消费者在寻找使用“如家”商标的服务提供者的过程中,并不会搜索“温馨如家”。而且,高德地图采用开放式位置标注模式,即除经营者外,热心用户、第三方服务平台以及高德地图运营方均可在高德地图中对同一商户进行位置标注,这一位置搜索过程及结果并不能证明**宾馆通过使用“温馨如家”字样以混淆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认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宾馆在使用“温馨如家”字样的过程中,以显著方式标明了其字号“**宾馆”,不构成搭乘涉案商标商誉便车的行为,没有显著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因此,被告**宾馆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温馨如家”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和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07类似案例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保护“如家”注册商标,在全国各地提起了多起诉讼,多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也都是在“是否构成对‘如家’商标的侵害”。在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丹阳市云阳镇味如家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2017)苏11民终1097号)一案中,一审法院对“如家”商标的显著性问题进行了透彻论述。一审法院认为,味如家餐厅不因其“味如家”字号和服务标识包含有“如家”文字,就构成对和美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或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如下:
商标同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联系越密切,显著性越弱,而反过来,则显著性越强。以文字标志为例,按照该标志同商品或服务的关系,我们通常可以将文字商标的用词具体分为臆造词、任意词、暗示词、叙述词、通用词。上述五种词汇中前三种在同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由于他们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没有直接的联系,消费者一般容易认为他们是在标指这一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这些标志因而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以直接作为商标保护。
第四种词汇,是指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品质的词汇。因为这些词汇同商品本身的特点太过紧密,故《商标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该条也有一个但书,即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综上,叙述词、通用词之所以能够作为商标注册,是因为在使用过程中所取得的显著性,这种显著性非商标词语本身所固有。对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为了实现商标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保护的是商标的功能,依据商标显著性认定中的考虑公共利益原则,如果允许任何一个人通过商标注册垄断使用商标所包含的词汇,排斥其他竞争对手在商业活动中合理使用这些词汇均是不妥当的。
当然,如果消费者已经事实上将一个普通的标记同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者联系到一起,这时就面临同时权衡保证消费者不被欺骗和保证竞争两种公共利益的问题,这种情况通常会发生在被诉服务标识和注册商标系同一标记的情况下。事实上,当一个标记在其叙述或通用含义之外产生了具有区别产源作用的“第二含义”时,如垄断“第二含义”不会产生公共利益的冲突,他人仍然可以使用“第一含义”。
回归本案,和美公司当庭认可其商标的设计理念为:希望顾客在“如家”消费能够享受在家一样的服务感觉,味如家餐厅也当庭认可其服务标识的设计理念为:希望顾客在“味如家”吃饭,就像在家里吃饭一样,干净、美味、健康。结合和美公司和味如家餐厅对其各自服务标识设计理念的阐述,“如家”一词应为叙述性词语,“如家”一词的“第一含义”为如“家”,直接反映出了服务的质量;“如家”一词的“第二含义”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具有区别来源作用。和美公司作为“如家”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因未产生公共利益的冲突,自然可以垄断使用“如家”一词的“第二含义”,但和美公司并不能通过“如家”商标的注册,垄断“如家”二字的使用,并在味如家餐厅服务标识并不构成和美公司注册商标的近似商标,且不会导致消费者将两者服务相混淆的情况下,限制味如家餐厅在其经营活动中合理使用“如家”二字的“第一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