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难题”在历史上甚为经典,其内容大致是: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司机看见前方的轨道上有五个人。司机若任由电车前行,则会撞死五个人;若司机改道,这样只会撞死一个人。那么司机是否应当把电车开到人少的轨道上,撞死一个人,而不是五个人呢?
然而律师之间的讨论自然不会局限于本案涉及到的伦理学问题,更多关注的是:无论电车撞死了轨道上哪一边的人,如若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是电车公司找到律师委托代理这起案件,作为律师该如何处理。
一、了解案件细节和委托人的预期
实践中,委托人的陈述仅仅是律师了解案情的一种途径,由于欠缺法律的专业性,其陈述往往较片面,这就需要律师通过提问的方式主动介入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例如总有人喜欢在微信上描述简单陈述案情后便咨询笔者该怎么办,与学生时代不同的是,笔者现在往往会告诉他这得看具体情况,并且会提出几个关键问题来判断这个案件的风险点。回到这起案件中,在当事人陈述之外,以下几个问题一定需要当事人确认:
情形一:当委托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1.是否有行政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
(旨在明确事故成因与双方的责任比例)
2.受害人当天为何会出现在轨道上?
(旨在判断受害人是否有构成工伤的初步可能性)
3.受害人是否有工作单位?是否已有劳动合同?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社保?
(旨在进一步确认是否有构成工伤的可能性)
4.受害人的年龄、性别、收入情况、家庭成员情况以及本次事故的有关支出等?
(旨在明确赔偿的范围)
5.受害人是否为本地人?若非本地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在本地工作生活满一年?
(旨在确定可以适用的赔偿标准)
6.受害人生前是否有过其他投保行为?
(旨在帮助委托人尽可能多地获得赔偿)
7.委托人的心理预期是多少?
(旨在明确案件接下来的代理思路)
情形二:当委托人为电车公司
1.是否有行政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作出认定的主体与时间?
(旨在明确事故成因、责任比例以及当电车公司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否还能申请复核)
2.案发时电车行进的车速?是否通过鸣笛等方式提醒轨道上的人注意危险等?
(旨在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行政复议做分析)
3.电车失控的原因是否有第三方作出权威认定?包括专业机构的鉴定。
(旨在明确电车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责方向)
4.除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外,电车公司是否还为电车购买过其他保险?若有还需提供保险合同文本确定承保范围。
(旨在寻找为委托人降低损失的其他路径)
5.委托人的能接受的赔偿底线是多少?
(旨在明确代理方向与调解的可能性)
对案情的了解是为了预估案件最后可能的处理结果,这往往也是委托人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现实的结果或是甚于或是低于委托人的预期,作为律师,既要做风险的控制者,也要做风险的告知者,这才是对委托人最大的负责。
二、明确案件核心问题
1.有轨电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明确有轨电车是否为机动车,将决定本案是否可从交通事故方面入手,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有轨电车与一般路面交通工具不同,从行进方式来看它与火车、地铁很接近,故其是否为机动车有待商榷。通过检索可以发现鲜有法律法规对其性质作出直接规定的,随后笔者以“有轨电车”、“机动车”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最终在几篇案例中找到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二)身体条件: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由此可见,有轨电车应当属于机动车,如果事发地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有关规定,交警部门应当通过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载明事故成因与双方责任比例,这将成为案件后续处理过程中的重要参照。
2.本案中到底有多少相关当事人?
查明本案中的相关当事人将有助于律师更好地帮助委托人追责。根据案例预设,人是一定会被撞死的,那么提起损害赔偿的人就不可能是死者本身,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近亲属将成为本案的请求权人。本案中还应优先考虑受害人是否符合工亡的要件,若符合,则死者所在的单位、社保局也可将成为被请求权人。现实生活中,像电车这样的大型轨道交通设备一定是归电车公司运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电车公司也会被列为被请求权人。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电车作为机动车,其背后势必还存在一家保险公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也将被列为被请求权人。若电车失控系产品瑕疵所致,电车公司还可向电车制造商进行追偿。故,死者的近亲属、电车公司、保险公司、死者所在单位、社保局、电车制造商都有可能成为本案的相关当事人,即被请求权人。
3.工亡与交通事故是否能同时赔偿?
很多人对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既向交通事故责任人主张赔偿,又向社保部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疑问。通过研究,笔者发现这个问题在不同省份的规定并不一样,如浙江省在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将原来的“双赔”改为“单赔”。目前江苏省内仍然采取“双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所谓“双赔”并非指所有项目都可以双倍赔偿,而是应当根据个案中涉及的具体赔偿项目的性质来进一步确定。
三、确定案件诉讼策略
1.委托人为受害人亲属: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or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该策略需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实践中,有一些企业既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帮助劳动者缴纳社保,故企业往往不愿意去帮助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遇到此种情形,代理人可以帮助委托人在30日期满后直接向统筹地区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社保部门在工伤调查中一并查明。社保部门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的,代理人将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帮助委托人尽可能地实现权益。若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且企业为受害人缴纳了社保的,可以向社保部门申领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若企业未为受害人缴纳社保的,则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费用。
假设本案在江苏省内发生,根据前述,无论受害人是否构成工伤,均可以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实与责任比例向司机、电车公司、保险公司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除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费用外(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该解释第十八条同时规定死者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电车难题假设,人在轨道上被失控的电车撞击,一般会当场死亡,故一般也不存在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费用,至于已经在工伤保险中领取了丧葬补助金后,是否还能再赔偿到丧葬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律师可以在诉请中主张,至于是否会被认定是法院要做的抉择。
2.委托人为电车公司:向第三人追责or保险公司理赔
对于电车公司来说,其更希望通过律师减轻赔偿责任以减少自身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双方责任比例的第一次分配,实践中其已经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故律师可先考虑是否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进一步降低委托人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再在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就损失向保险公司理赔。若保险公司的理赔不足以覆盖电车公司的全部损失,那么通过分析电车失控的原因,若系第三方原因所致,可向第三方(如电车制造商)追偿。
什么是“律师思维”?当律师看见这篇文章的时候,估计他们想的可能是在文章提及之外是否还存在例外情形。有感而发,学生时代的我们自称为法科生,遇事很少去探究案例以外的问题,也无力发现究竟什么样的问题才是案件的核心所在。成为实习律师后我们开始自称法律人,接待过当事人,承办过案件,接触过法官,才明白律师既要知道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又要探究法官的想法,从而综合敲定代理思路。一名成熟的律师,他既能在当事人的陈述之外,通过准确地提问锁定案件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又能借助对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全面检索,了解司法实践的动态观点,最终为委托人敲定最佳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