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English 中文

坤象法迹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坤象法迹 > 专业文章

个税法修正案仅仅提高了起征点吗?


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事,而人只会死一次,税收却伴随终身。鉴于税收与我们的收入密切相关,近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对于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媒体和大众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工资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也即大多数媒体所宣传的“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 提升至5000元”。实际上,起征点的调整仅仅是草案内容的一小部分,除此以外草案还涉及综合征税、税率级距、专项扣除等内容的调整,上述内容一旦得到通过,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
 
首先需要厘清一个概念,即“工资个税起征点”不等于“个税起征点”,提升“工资个税起征点”也不等于提升“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在内的十一项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条又将十一项个人收入分为五大类,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所谓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我们收入中需要计征税款的部分。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在三千五百元以上的部分才需要缴纳税款,这就是目前工资个税起征点3500元的由来。由此可见,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对3500元起征点的调整仅针对个人工资收入,并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四类收入。
 
同时,草案还针对工资收入等劳动性所得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扣除3500元费用外,还允许纳税人将特定的支出从工资收入中进行税前扣除,已扣除部分不再计税。现行的专项税前扣除有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草案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上述举措大大缓解了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方面的经济压力。


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按月计征变为按年计征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计征,该种计征方式对于每月工资不固定的人群来说存在不合理之处。
 
举例来说,甲系某公司业务经理,其工资收入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模式,其1月工资收入为3500元,2月工资收入为3万元,3月到12月每月收入为3500元,年收入共6.85万元。如按照按月计征的方式,因其有11个月的工资收入未超过3500元,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甲2月工资收入为3万元,超过3500元部分为14500元需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1500元部分按3%计算为45元,3000元部分按10%计算为300元,4500元部分按20%计算为900元,5500元部分按25%计算为1375元,2月需缴纳税款2620元,全年缴纳税款2620元。
 
现草案将按月计征的方式改为按年计征,对于上述年收入为6.85万元的情况,计征时不再考虑当月实际工资、薪金所得的金额,而是直接将年收入除以12得出每月的平均工资,并根据平均工资计征当月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计算方式,甲每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5708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115.8元,全年应缴1389.6元,相较于按月计征应缴税款2620元下调了47%。

 
 
按月计征的另一个进步之处在于,个人在获取年终奖时无需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计算个人所得税,避免了“多一元奖金多缴一千元税款”的尴尬(此处不再展开,有兴趣者可搜索“年终奖陷阱”了解)。

 
三、劳务报酬所得等三类应税所得不再按次征收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这也意味着劳务报酬所得等3项所得的个税征收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将按月征收而不再按次征收。
 
原《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上述规定可知,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征收方式为按次征收,即我们每因非同一项目的劳务获得一次报酬,在计税时均可以享受“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的扣减。
 
举例来说,甲于2018年6月因不同项目的劳务获得了20次报酬,每次所得均为800元,月收入为16000元,那么在计征个税收入时需要对20次报酬所得进行单独计算,即对每笔报酬收入均需扣除法定的800元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计征个税的部分为0元,应缴税款为0元。如果甲在2018年6月从其工作单位获得工资收入16000元(已扣除社保、公积金等),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20元,税负比同样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净高2120元。
 
 一旦劳务报酬所得等三类应税所得不再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无法享受每次收入800元的费用扣减,劳务报酬所得等三类应税所得将与工资、薪金所得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以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主要收入的群体将受到较大影响。

 
四、部分税率级距的调整将大幅减少个人税负

草案在综合所得税率方面,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草案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调整部分对照表
月收入应缴税部分 现行税率 草案税率
3500元至5000元部分 3% 未达起征点
5000元至8000元部分 10% 3%
8000元至12500元部分 20% 10%
12500元至38500元部分 25% 分为10%、20%、25%三挡
 
按照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月工资收入在35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3%征收个人所得税,在5000元以上至8000元部分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8000元以上至12500元部分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甲月工资收入为12500元,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5元+300元+900元=1245元,全年应缴税款14940元。如草案通过,暂不考虑起征点的调整,则月工资收入在3500元以上至8000元部分均按3%征收个人所得税为135元,8000元以上至12500元部分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为425元,月工资收入12500元应缴纳税款560元,全年应缴税款6720元,比按照原《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应缴纳税款14940元减少了55%,调整幅度十分惊人。
 
总体来看,草案在降税方面体现了十足的诚意,但作为个人来说,能否享受到相应的降税红利,还取决于个人的税收规划是否合理。我们有理由相应,一旦《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通过,将为税务法律服务市场带来大量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