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商业交易模式不断升级,合同类型千奇百怪,无名合同也随之扩张,已然超乎保守法律人士的想象。而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将无名合同纠纷单独列出,从而导致多数律师及法官常常忽视无名合同的存在。笔者拟分享一案例,以期展开讨论。
A与B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起,A陆续从银行贷款30万借予B,约定于2016年4月30日归还,但B并未按约还款。2016年5月,A因银行贷款期限届满,便向B催要还款,并电话联系B的舅舅C,希望其帮助B还钱。
2016年5月14日,A、B、C以及D(D是B的父亲)相约在工作室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A于当日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
“今收到C委托D转账给A的临时代B偿还人民币30万元,用以结算A宁波银行白领通到期还款。本人A承诺在下周一白领通周转后,另贷人民币30万元借予B,具体还款方式另作约定”。
A、B、C均在该收条上签字确认。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对谈话内容作了录音,明确周转后30万由A支付至D账户后转给C。
之后,A未按约借款给B,也未还款给C。C深觉被骗,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要求向A讨回30万。
本案中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如A与B之间的借款关系、C与D之间的委托关系,而主要争议焦点在于A与C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这将直接关乎到C以何种请求权基础安排诉讼?
1、“收条”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通常意义上来说,收条是当事人对收款事实的确认。但本案中的“收条”明显与众不同。合同的存在形式千变万化,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是否达成合意。从“收条”形成的背景及约定的内容来看,该“收条”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2、A与C之间是否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其一,从“收条”所载明的“临时代B偿还”能否推断为C支付30万元系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
从整体文意及合同目的来看,C并不具有代偿的意思表示,而是临时解决A银行贷款到期还款的问题,并非终局性的了结A与B之间的借款关系。否则,C在代偿之后应向B进行追偿,而非由A再从银行贷出30万后由C收回。
其二,C提供30万元过桥资金是否与A构成借贷关系?
本案中,纵观“收条”及谈话录音,A与C之间并无借贷合意,若C主张该30万元系借款,则将因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那么,A与C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收条”所呈现的内容与有名合同的特征均不符合,应属于无名合同性质。从“收条”体现的权利义务来看,C负有的义务是提供30万元供A解决银行贷款问题,A负有的义务是周转后另贷30万给B,该款项付至D账户后转给C。
3、C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由此,因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纠纷,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最最相类似的规定。本案中,C违反了合同约定,未另贷30万元给B,也未支付30万元给A,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C有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一并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A通过宁波银行白领通贷出30万元借给B,双方之间形成30万元的借贷关系,为处理A与B的借款问题,原告C与A、B以“收条”形式达成了合意。
从收条的前半段文义来看,C代B“临时”还款,联系后半段的另借30万的内容以及电话录音中双方的交流内容整体来进行理解,此“临时”应指临时代还款,仅用于B结算银行贷款,而后续借予B的30万元由C收回。
再观收条后半段的文义,A明确承诺续借B人民币30万元,在电话录音中A也明确表示该续借的30万元以汇至D的账户转给C,这表明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实质性的合意,即30万元最终要返还C。
因此,应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收条”之协议,具有无名合同性质,C临时代B还款30万元,解决A白领通结算问题,A续借30万元给B,再由C收回该款,这构成双方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互相独立的代还借款与另行借款两个法律关系,对后一续借关系也不能适用借贷合同实践性规则。
故根据当事人之间该无名合同的约定,C如约将30万元汇给A,但A未再续借30万元给B已构成违约,基于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A未按约履行有悖诚信,故对C要求解除协议,由A归还3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还款以后,A与B之间原有的30万元的借贷关系即行恢复,A可另向B主张该借贷关系的相关权利。
1、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
学理上的通常将无名合同分为准无名合同、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联立合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诞生是契约自由的产物,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均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照双方约定内容执行。
2、甄别合同类型,主要审查实质内容
对于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之间签订文件的外观和名称,而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质内容来决定,可根据约定的标的物特征、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履行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实践中,我们不应拘泥于有名合同带来的范式思维,更应注意无名合同规则的运用。
3、无名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成立无名合同关系的,应就双方之间的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书面或口头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