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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影响几何?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随后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社保的统一征收机构,只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次改革方案,明确各项社保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举结束了五项社会保险在不同地区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征收的局面,统一了征收体系。

 

与社保部门自行征收的低效率相比,税务部门在征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首先,税务机关拥有成熟有效的征管手段、优质便捷的缴费服务体系和高度专业化的税费征收机构及人员,具有很强的动员能力和组织效率。其次,社保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征收,而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和风险应对过程中都需要及时、精准地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因此,理论上,征收体系统一后,税务机关对税费统征统管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规范社保缴费基数。[1]

 

一、据实征缴社保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

 
 

若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征收力度,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而是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保的企业,企业和企业员工就要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足额缴纳社保与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保的社保差额并不难测算。

 

以苏州市为例,根据苏州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18 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基数上限为263556 元(2196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6360 元(3030 元/月)。

 

2018年度苏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标准 

 

险种

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

最低缴费金额(元)

最高缴费金额(元)

下限

上限

企业

员工

企业

员工

企业

员工

养老保险

3030

21963

19%

8%

575.7

242.4

4172.97

1757.04

医疗保险

9%

2%

272.7

60.6

1976.67

439.26

工伤保险

行业差别

0

行业差别

0

行业差别

0

失业保险

0.5%

0.5%

15.15

15.15

109.815

109.815

生育保险

0.8%

0

24.24

0

175.704

0

补充大病

员工+5元

0

5元

0

5

0

5

总计

29.3%

10.5%+5元

887.79

323.15

6435.16

2311.12

 

假设2018年某员工工资8000元/月,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如果按照最低3030基数缴纳社保,企业每月负担的金额为887.79元(不含工伤保险),如果按照实际工资缴纳,企业负担的金额为2344元(不含工伤保险),多缴纳1456.21元/月;从员工角度来讲,如果按照最低基数缴纳,每月需缴纳323.15元,但如果按照实际工资为基数,每月需缴纳845元,实际到手少了521.85元/月。

 

从数据上看,足额缴纳社保相比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保,显然企业、员工每个月所缴纳的社保提高。对员工而言,虽然眼前每个月实际到手工资减少,但是从长远来看,社保权益增加。对企业而言,无疑增加了成本,减少了可分配利润。

 

 

二、已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现状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明确,自2000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从江苏省来看,自2000年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后,征收工作总体较为平稳,社会各方反映也较为平静,未出现企业负担大幅增加的情况。在具体操作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核定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清欠。缴费单位每月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申报的情况。

 

但《征缴条例》也明确了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征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相关裁判文书表明,江苏省的税务机关可以对从2000年7月开始应缴未缴的社保进行追缴。

 

(2018)苏0411行审124号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载明:“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欠缴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631897.9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14321.9元、工伤保险费42028.8元、失业保险费104375.81元、生育保险费18509.7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保险费2011134.15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2018)苏1283执1334号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载明:“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泰兴地税社征字〔2016〕1205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应缴未缴2000年7月至2016年9月的基本养老费713966.3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31028.26元,工伤保险费49072.45元,失业保险费122125.13元,生育保险费33787.26元,共1149979.45元。”

 

因此,一旦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地方税务机关发现后,就会被要求补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为企业减负的可能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此前不规范缴纳社保的企业,如果按照规定社保费足额缴纳,企业和个人负担必然会加重。因此有人担心,一些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的中小企业负担将加重,并可能因此导致经营困难。但是,从江苏省的征收情况来看,并没有传言中导致大面积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规范社保基数,降低社保费率,才是最终目标。

 

8月24日,国内最大的社保第三方专业机构“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以下简称《白皮书》)调研显示,2018我国企业社保基数合规性仍面临较大压力。基数合规企业比例呈现两极分化,一方面,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增加至27%,比上年小幅提升三个百分点;另一方面,仍然有31.7%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下限参保。2015年该指数为38.34%,2016年一度下滑至25.11%,降低了13个百分点,2017年基数合规企业比例继续下滑至24.1%。可见,企业社保合规已逐步走过了“不缴社保”、“迟缴社保”的阶段,进入“缴了但基数不足”的阶段。[2]

 

在《白皮书》连续几年的调查中,“成本过高”长期稳居企业社保难题之首,[3]因此,不少企业就通过不合规地降低社保基数以减少用工成本。企业呼吁在加强合规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社保政策上的减费降负。

 

2018年9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4]

 

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管能力增强,尽可能规范社保费缴费基数,这样才能为整体降低费率争取更大空间。因此,税务部门征收后,逐步规范社保缴费基数与社保费逐步实现合理下降是相辅相成的,最终实现稳定企业负担的目标。与此同时,社保费率的降低对依法缴纳社保的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

 


[1]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郝如玉副会长主持课题组,郝如玉、曹静韬:《税务机关全责代征社保费一举多得》,载《国际税收》2017年第10期。

[2] 《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发布:社保基数完全合规企业不及三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9659971313351554&wfr=spider&for=pc.

[3] 同上注。

[4]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8-09/06/c_11233912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