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进一步发展,科技在人们生活中将变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的竞争力将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在市场竞争中,即使企业不去主动提起专利侵权之诉,也难防被竞争对手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届时将对企业的生产、发展、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2019年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富可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国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VALEO SYSTEMES D’ESSUYAGE,简称法国瓦莱奥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罗东川担任审判长,敲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的首案,标志着往后将有更多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飞跃管辖”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其处理过程充分彰显了加强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审判体制创新,体现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的诉讼制度创新,同时开启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段新里程。
专利诉讼往往伴随着专利无效程序的产生,而专利无效程序则是对专利稳定性与专利质量的终极考验。
司法实践对专利诉讼的进一步重视,也愈加表明了有关部门对专利保护的重点将进一步从关注申请量向关注申请质量的转变,故对专利质量的重视将是企业当下与未来亟待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尤其在时下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高质量的专利将成为企业创新技术保护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由此可知,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是专利申请人主张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专利质量好坏的核心评判标准就是权利要求书的质量。一份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将技术方案合理的、分主次层级的在权利要求书中体现
撰写权利要求书需要对技术方案进行梳理,按照主次罗列技术方案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对应的技术特征,特别是在构建独立权利要求时,需要找出最关键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这一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审查这些技术特征是不是必须的。
(二)合理规划创新技术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时候需要考虑以下二方面:
(1)如何划定创新技术的合理保护范围,防止竞争者绕开该专利;
(2)如何提高竞争者规避该专利的成本,尽可能通过合理布局专利权利要求辅助创新技术占有合理的市场份额。
(三)避免对非必要技术特征的过多描述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人请求的最大保护范围,包含的技术特征最少,划定的保护范围最大。因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需要梳理出技术方案最核心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该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他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不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描述,否则,多余的技术特征缩小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他人很容易绕开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导致专利申请人的权益损失。
如在“霍刚与东营天同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最高院根据一审、二审判决与霍刚申请再审的理由,认为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依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涉案专利中的技术特征“活塞套”,应系一个内壁与复合活塞中的大小活塞滑动连接,使得复合活塞被包容其中的独立部件。因被诉侵权产品中并没有满足上述要求的独立部件,故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活塞套”这一技术特征,维持了二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活塞套这一技术特征的认定。
(四)切忌在权利要求中出现类似高、低之类界定保护范围不明确的词语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为“导磁率高”。
首先,根据柏万清提供的证据,虽然磁导率有时也被称为导磁率,但磁导率有绝对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最大磁导率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磁导率并非常数,磁场强度H发生变化时,即可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但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亦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
其次,从柏万清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磁导率、高导磁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80Gs/Oe至83.5xl04Gs/Oe均被柏万清称为高导磁率。柏万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
最后,柏万清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柏万清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最高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柏万清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五)代理人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与技术人员充分沟通
在“霍刚与东营天同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霍刚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壳体内壁和底部活塞套组成了等同于涉案专利中活塞套的结构。但被诉侵权产品中复合活塞上端的大活塞与壳体内壁滑动连接,而涉案专利中复合活塞上端的大活塞并不与壳体内壁相接触,二者的技术手段显然不同,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等同特征。因而霍刚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活塞套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主张,缺乏依据,最高院没有支持。
这也提醒我们,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时候还需要与发明人多沟通,挖掘可能的替代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对这些等同技术特征进行合理的上位概括。可以将下位的技术特征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描述。形成有主次层级的权利要求布局,更全面的保护技术方案。
综上,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后续专利维权诉讼的保障,其势必将能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为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要求:
(1)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范围和权利边界需要界定清楚,避免专利权人因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而无法有效维权;
(2)确定一个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增加竞争者规避专利的难度以及成本,是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根本要求;
(3)要厘清技术方案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主次地排列这些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特征,特别是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找出最关键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出解决该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非必要的技术特征不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
(4)扩展思考这些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是否有其他等同的技术特征,思考是否能够对技术特征进行合理的上位描述,以期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有效的维护专利权人的相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