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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设计1主视图
被诉侵权软件界面
法院最终判定江民公司制造和销售软件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只有在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才会被认定为侵权。涉案专利虽然为GUI设计,但其依托于“电脑”这一产品,“电脑”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而江民公司被诉侵权的行为是生产和向用户提供带有GUI设计的软件,而软件既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也不可能与电脑产品构成相似种类,因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中采用了涉案专利的GUI设计,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这份判决完全符合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规则,但正是这一份于法有据的判决,却产生了看似“不合理“的结果。在现有专利申请制度下,GUI专利的申请人必须将GUI设计与某一特定载体相结合,并作为一个整体申请。检索目前已授权的GUI专利,名称也多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或“应用于**(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等。而在后期维权诉讼中,法官在判定侵权时,会首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与GUI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此时GUI专利的名称和简要说明中的载体产品就会起到限定作用。但真正凝结申请人智力成果的,也是申请人原先想要保护的,实际上是一种GUI创意设计,而非载体产品,如果单纯以载体产品不相同或近似为由即判定不落入保护范围,实质是违背了法律保护GUI外观设计的初衷。
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金奖状态参考图
02
“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不能实现 GUI外观设计在软件产品上被保护的目的
针对奇虎诉江民案引发的问题,在此次《专利法》修改前,已经有学者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直接将GUI认定为一种软件产品、引入间接侵权的判定规则等。但在本次《专利法》修改时,仅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实际上未包含“GUI设计可以脱离于实体工业产品而独立存在“这层含义。在奇虎诉江民案中,被诉侵权物是一款软件,被诉侵权的GUI设计也是以代码的形式被写在软件中,而非直接体现在软件上,因此,即使利用“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也无法使得奇虎诉江民案的结果发生变化。如要实现GUI外观设计在软件产品上被保护的目的,恐怕只有将GUI设计定义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软件产品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03
“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将弱化产品载体对GUI专利的限定作用,从而加强GUI专利的保护力度
首先,GUI外观设计本身相对完整和独立,符合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修改专题研究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问题的解答,局部外观设计,就是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创新设计,是对整体保护的一种拓展,但并不是任何设计的任何一部分都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除了整体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件外,请求保护的“局部”应当相对完整和独立。GUI外观设计虽然在载体产品上呈现,但因为其通常需要显示在一块电子屏幕上,且通常在通电状态下才能呈现,因此,从视觉和功能上,GUI设计部分与载体产品本身能够轻易被区分,相对完整和独立,符合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其次,“局部外观设计”的概念能更加精准地定位保护的要素,有助于GUI专利的权利人节约保护成本。
受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影响,在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如果想要切实地保护一件GUI设计,经常需要通过各种排列组合和联想,针对同一件 GUI设计结合所有可能使用该设计的不同载体产品,逐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例如一件GUI设计,既可以运用到监控大屏上,也可以运用在电脑显示器上,此时可能需要分别申请两件外观设计专利,这样做的成本显然较高,且保护效果未必理想。
而在《专利法》修改后,如果可以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在GUI专利申请时,用实线表示产品外观中需要保护的局部GUI设计,用虚线表示载体产品,同时在简要说明中进行相应的解释,则可以只保护GUI外观设计部分,而弱化载体产品对GUI外观设计的限制,将GUI专利侵权判定更多地转移到判断设计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上,从而回归到对GUI 外观设计给予法律保护的初衷。
日本专利“手付きコップ”外观专利附图(JP1559966S)
鉴于《专利法》修改决定刚刚公布,目前也只是在《专利法》上初次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的概念,而真正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需要从权利授予到侵权判定阶段均做出相应的配套规定,但无论如何,本次《专利法》的修改已经给GUI专利的保护指出了一条可行之路,笔者也将密切关注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