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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扎:如何更有效进行强制执行?


判决胜诉 执行无果
 
顾某为苏州本地人,2011年因拆迁获得数套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同村的陈某长年经营一家纺织厂,经商的陈某手中常常缺少流动资金,见顾某因拆迁拿到了一笔不小的补偿款,遂向顾某借款,并许诺顾某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顾某一盘算,10%的年利率高出银行五年期利率一大截,欣然拿出40万元补偿款出借给陈某。陈某简单写了一个借条,载明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前几年,陈某均能按期支付利息。从2017年起,陈某陆续开始有拖欠利息的情形。至2018年底,因陈某数次拖欠利息,顾某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
 
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顾某胜诉。2020年上半年,顾某申请法院执行。
 
转眼间,到了2020年年末,而顾某只收到了小部分执行款,与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差距巨大,顾某为此颇为焦虑。
 
顾某找到律所咨询,诉苦自己辛苦取得的一审、二审获胜判决尽然都落空了,“钱没有收到,我这之前的案子都白忙活了!”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措施未落实 效果不理想
 
通过顾某提供的执行案号及被执行人信息,律师网上查询了该案执行信息,但未能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查询到陈某的失信、限高等相关信息。
 
据顾某反映,他仅在立案时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其后就一直坐等法院打款,期间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及陈某的具体下落等详细情况。
 
经沟通,据顾某反映本案被执行人陈某开设的纺织厂目前仍在正常经营,陈某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旦陈某被列入失信及限高的名单,将对陈某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律师建议顾某主动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将陈某列入失信及限高名单。另外,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供陈某的联系方式,方便法官传唤当事人。必要的时候,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
 
临近年末,不少人面对顾某同样的困惑而一筹莫展。为此,本文特整理归纳了执行攻略,带你全面了解执行流程,洞悉执行要点。
 
1、申请前期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前期工作详尽、完备,有助于提高执行案件整体效率。
 
前期工作两步走:
 
第一步,向法院提供详尽的被执行人信息。
 
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越详实,法院送达越高效。
 
如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需要了解包括户籍地、暂住地、家庭地址、工作地址、联系方式、成年家属等信息。
 
如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需要了解包括该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另外,需重点关注公司的出资结构及出资的实际情况,如涉及被执行单位为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的,后续可依法追加负有连带责任的义务方为被执行人承担义务。
 
第二步,向法院提供详尽的财产线索。
 
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机器设备、股权、到期债权、专利权等。
 
2、悬赏执行
 
如被执行人确系下落不明,而申请人对于被执行人目前的具体情况及财产状况一无所知,也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进行悬赏执行。
 
法院收到申请后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相应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悬赏公告”可调动社会多方力量,使人人成为“赏金猎人”,更好的推进执行进展。
 
另外,在传统的悬赏公告方式中,申请人可能将同时承担支付高额悬赏金和执行无果的风险。基于此,申请人可结合自身经济情况选择悬赏保险。申请人自愿缴纳一定保险后,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执行悬赏服务,执行到金额后,由保险公司向提供线索者支付悬赏金,可减轻申请人执行成本。
 
3、在执行流程中积极配合法官工作
 
网络财产查控
 
法院在收取执行申请材料后,统一交财产查控组查明该案财产保全情况,同时进行网络财产查控。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后,注意联系内勤部门,及时关注法院财产查控详情,如经网络查控效果不理想,需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后续措施。
 
送达
 
查控流程完成后,法院将向双方当事人邮寄文书,包括《提供财产通知》《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此时,申请人将获悉本案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需要补充提供的,可在此时主动提交给承办法官,同时向承办法官了解法院目前的执行进展(包括送达情况、是否传唤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是否有需要申请人配合办理的事项。
 
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采取相应措施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申请人可先行通过自身途径,走访被执行人亲友、单位处打听具体下落。无论是否获取到详细信息,均需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如条件允许可向法官提供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地址,申请法官现场进行调查。法官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在村、社区法制宣传栏张贴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关于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也可视案情问询周边邻居。
 
以上强制执行措施,建议视案件情况,及时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采取边控措施。前述措施,均由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4、加强版强制执行措施
 
搜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其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施。
 
根据案件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可以同时采取拘留、罚款两项强制措施。
 
以上三项强制执行措施,手段较为强硬,效果显著,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在向法官提交书面申请时一并附上相关证据。
 
5、难点突破口
 
执行转破产
 
该类执行主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目前全国多地相继探索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8月深圳出台《深圳特区破产条例》,2020年12月2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正式发布,2020年12月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也随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对现行执行制度产生影响,对老赖型债务人与诚信型债务人做出区分,在保障债权人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对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入罪条件,申请人可申请执行法院按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行为。
 
该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修改如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立法解释明确以下五种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公诉为主,即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人民法院判决,以自诉为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申请人如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应当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如未先行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不满足立案条件的,法院将不予立案。
 
根据2015年11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予以退回或公安机关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或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6、律师协助调查取证
 
为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苏高法[2017]200号),经申请人特别授权的律师可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情况进行调查。
 
根据该意见,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
(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
(五)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执行案件的难易程度,总体上取决于申请人的运气——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而运气往往落在充分准备的人头上,执行案件中涉及的工作量繁杂、精细,需要相关人员及时跟进、层层落实各项工作流程及措施。
 
如申请人有机会走进执行法官的办公区域,定会惊讶于办公桌上成片累牍的案卷材料。是的,每一个执行法官手上都有数不清的在办案件。如果没有足够的精力、专业的能力,幸运女神将对你视而不见。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员处理,往往事半功倍。通过律师的介入,可以在案件启动初期至各关键节点进行全面把控。选择专业人员为执行案件保驾护航,顾某的弯路完全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