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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自媒体网络证据证明现有技术(设计)的四个审查要点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而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参照对象均是“现有技术”(外观设计专利的参照对象为“现有设计”)。此外《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被诉侵权人有证据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或设计的,可以对抗专利权人的侵权主张。因此,无论在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还是专利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现有设计”都是兵家必争之地。
 
“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和设计。用于举证现有技术或设计的常见证据包括出版书刊、学术论文、产品线上线下销售记录、专利文献、参展记录等。但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各个社交平台逐渐成为一手信息发源地,近年来将自媒体平台内容作为现有技术或设计证据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本文将结合案例以及各大主流自媒体平台的特点,讨论运用自媒体网络证据证明现有技术或设计的审查要点。

 

审查要点一
自媒体平台内容的公开程度
 
此处所指的公开程度,是指自媒体内容公开的对象是否能够达到专利法意义上的“为公众所知”的程度,所谓的“为公众所知”并不要求实际获得,而是一种想获得即可以合法获得的状态,如果自媒体平台上公开的内容仅限于自己或特定人员可以查看,则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结合一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案例,在自媒体平台内容的公开程度这一问题上,有两个较为常见的审查要点:一是考虑该平台能否设置有搜索引擎功能,使得公众可以随时检索到相关信息;二是审查社会公众查看该内容是否需要通过发布者的同意或有特定条件的认证。
 
例如微博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关键词的形式,对该平台上用户公开的内容进行检索,且检索后查看微博内容并不需要内容发布者同意;再如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微信APP的搜索功能或者搜狗微信的网站,对平台上所有有关内容进行检索,检索成功后既不需要发布者同意,也不需要关注或认证,即可查看具体内容,因此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以及符合上述特征的同类自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在目前的案例中都是认可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
 


 

 

 

相反的,如微信朋友圈、QQ空间中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这类平台上的内容仅限于互相通过认证的好友才能查看,即并不是任何公众想获得即可以合法获得的内容。

 

此前很多案例基于该原因认为此类平台上的信息不能达到“为公众所知”的程度,例如:
 

在2018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365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为:“信朋友圈是用户分享和关注朋友们生活点滴的空间,并不是用户进行网络公开营销活动的平台,其交流范围仅限于微信好友之间,只有双方相互认证通过互为好友后方能看到对方发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设有数量上限,从朋友圈的属性和好友人数的限制两方面,可以认定朋友圈本质上是一个限于特定人群之间的私密性质的社交平台,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的公开范围仅限微信好友,并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8042号的判决也持相同观点。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把微信朋友圈当作产品营销活动的重要途径,客观上部分微信朋友圈已经兼具了营销功能,甚至出现了微商群体。考虑到这一现象,在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裁判要旨中,对“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的认定”一问题进行了明确:“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以商业用途为主的,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但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网络空间未公开或者仅针对特定人公开的除外。”

 

审查要点二
自媒体平台内容的公开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均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因此,对自媒体网络证据形成时间的审查较为严格,即该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须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以前。
 
对于何为公开时间,目前审理中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自媒体平台上显示的发布日期为公开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公开时间应当自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时间起算,如果一个内容最先发布时设置为“私密”或“仅特对对象可见”,之后转为“公开”,则只能将内容被设置为“公开”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

 

审查要点三
自媒体平台内容的公开内容

 

在判断自媒体平台公开的技术或设计是否可以构成现有技术和设计时,还需要审查,公众是否能够通过公开的内容得知实质性技术或设计的内容。
 
因为自媒体平台一般是以图片、视频等可视化的形式呈现内容,不太会像专利文件那样通过大段详细的文字表述、参数将技术细节呈现出来,因此利用自媒体平台网络证据证明现有技术或设计的大多数案例都是外观设计专利,例如服饰、家具、日化用品等,当然如果发布者通过将拆解、检测过程录成视频,使得公众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获知一些产品内部的结构、组成和功能信息的,该证据也可以作为一些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审查要点四
自媒体平台上传内容能否更改
 
因为媒体平台账户属于个人所有,更改较为方便,在内容发布后至举证人取证之日,可能经过修改,因此在该类证据审查过程中,还须考虑自媒体平台内容的公开范围、公开时间、公开的内容有没有更改的痕迹,特别是举证人自己或利害关系人所持自媒体账号上公开的内容。
 
从目前已有案例中,可以总结出目前几个主流自媒体平台的修改规则:
 
1.微博:每一条微博发布的公开范围包括“对所有人公开”、“好友圈公开”和“仅自己可见”三类,微博内容发布后,公开范围可以修改一次,但只能将公开转为私密,私密不可转为公开,因此在微博证据认定过程中,如果举证人在举证时可以通过公开途径看到的内容,即可以推定为其在发布时即已为公开状态。

 

2.微信公众号平台:微信文章一经发布,系统将自动生成发布时间,微信公众号的账号管理人员仅能对微信文章中的20个以内的字符进行修改,不能对大段文字进行修改,且只有一次修改机会,除此以外,微信管理员只能进行删除操作。在这种规则下,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作为现有技术或设计证据被采信的概率较大。

 


3.微信朋友圈:朋友圈发布时可以选择“公开”、“私密”、“部分可见”和“不给谁看”四种模式,即使在内容发布后,用户可以在“公开”和“私密”两种状态之间随时切换,且没有修改痕迹可查。因此,在将微信朋友圈内容作为现有技术或设计证据时,需要同时举证该条内容在申请日前的公开状态。
 

 

 

目前越来越多的自媒体网络内容被作为现有技术或设计的证据,在专利审查和诉讼中应用,作为该类证据的举证方,应当及时对自媒体平台内容作证据公证,防止证据的灭失,并结合各个自媒体平台的特点,对证据按照上述四个审查要点进行逐一论证;作为该类证据的质证方,在面对自媒体平台证据时,也应当从该证据的公开范围、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及修改可能性这四个角度进行质疑,从而达到防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