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行为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同时承担工伤责任和侵权责任
支持案例:(2020)苏民再119号
该案中,茉织华公司员工曹所英因茉织华公司另一员工许广东执行职务而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曹所英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
关于曹所英近亲属在获得工伤赔偿后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转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既涉及人身性赔偿也涉及财产性赔偿,其中财产性赔偿仍应适用填平原则,受害人不得重复受偿。法院关于责任承担的具体分析如下: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选择的是“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取代用人单位的侵权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年)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用人单位因侵权行为(实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只强调用人单位免于实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但无论是通过文义解释还是目的解释,均不能得出该规定意味着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消灭的结论。当该人身损害赔偿额能被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涵盖,用人单位无须实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则并不违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范目的。
不予支持案例:(2016)苏民申53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林正茂系担担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期间乘座本单位员工陈玉高驾驶的车辆遭受工伤事故。由于事发时陈玉高亦是在履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因此林正茂系因用人单位担担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非第三人的行为遭受工伤,故印君、林明功、吕承琴、林某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赔偿,并不能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安全生产事故中劳动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同时承担工伤责任和侵权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即受害职工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但不得超过其所受损失的总额。
不予支持案例:(2018)苏0312民初4141号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未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
支持案例:(2017)苏02民终919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判决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赔偿外,还可依法请求民事赔偿,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病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双重救济。
不予支持案例:(2019)苏05民终1611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前)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朱仁林与和成公司是因劳动关系形成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的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不同,朱仁林要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和成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