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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两点裁判规则梳理


在公司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作为拟制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对外承担相应民事权利与义务。公司的证照相对于自然人来说,就如同自然人的“身份证”,对于公司主体拥有特殊的意义。公司证照包括公司证件和公司印章。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关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公司证照作为公司企业法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当然属于公司,当公司证照被侵占且侵占人拒不返还,即产生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本文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梳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相关问题与两点裁判规则,供实务人士参考。
 
01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人财产权】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前述两条法律规定是民事一般原则性规定,也是公司返还证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02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管辖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分析,由于公司证照纠纷属于特殊损害公司利益性质纠纷,故应适用于特殊管辖,应以公司连接点相关管辖,推理理解为“公司住所地”管辖法院。
 
案例:郑于龙与上海宸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20)沪02民辖终241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当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如上所论述,本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实为侵权法律关系,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例: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6)京0105民初56270号
 
法院认为:安行天下公司系以其公司证照等物品被信托公司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信托公司立即返还安行天下公司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等有关证照印等物,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信托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信托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财产,而是特殊财产,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个案中公司证照的具体作用视情况而定,若证照对外承担的是债权担保,其实质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应根据侵权法律关系确认管辖。若证照只是作为代表公司意志上的财产利益,应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确定管辖。笔者通过检索大量公开案例得知,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上述争议,但往往将案件的管辖限定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03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典型裁判规则梳理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原告主体资格
 
公司证照返还的主体为公司,但在公章缺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属于公司意志,谁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1.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13条及公司工商信息对外公示的信赖制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公司意志代表人,在公章缺位时,法定代表人即可代表公司对外发生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直接代表公司意志。
 
案例:苏潮滨、龙岩市红邦水电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2444号
 
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不与公司章程、授权冲突的前提下,有权行使对内管理公司运营、对外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等行为。陈某斌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红邦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陈某斌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红邦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有法律依据。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权。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
 
2.公司有效股东会决议任命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诉讼代理人(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确定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效力。公司新选举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股东会召集及作出决议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
 
案例: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2014)民四终字第20号;(2014)民申字第1539号
 
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3.清算组负责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证照本应由清算组保管,如果此时侵权人拒不交还公司证照,清算组负责人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证照返还之诉。
 
案例:上诉人杜海燕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4)宁商终字第559号
 
法院认为,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现新中期公司处于依法清算阶段,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接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故由清算组负责人吴茂康作为诉讼代表人以新中期公司名义要求杜海燕返还公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4.公司证照纠纷适用于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适格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公司请求证照返还,应遵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前置程序的要求。
 
正源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与富彦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2015)民申字第2767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设置了前置程序,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本案中,正源公司代表正源市政请求原执行董事返还证照,但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原裁定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举证责任
 
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权利人应证明被告确实持有该公司证照
 
案例:上海盛宏百货有限公司诉王某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739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所主张的公司证照、印章及经营资料是否在被告处。对此,应由原告对其主张的公司资料物品在被告处承担举证责任。
 
2.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应当以持有人非法侵占印章及证照为前提
 
案例:张辉强、林丽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018)最高法民申2591号
 
法院认为:对于公司中谁有权保留印章及证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现实中应当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在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应当以持有人非法侵占印章及证照为前提。本案中,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张长天为禾山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禾山公司实际上长期亦由张长天控制管理并经营,在禾山公司股权争议并未作出最终认定的情况下,张长天作为禾山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该公司相关证照并不构成非法侵占。虽然张辉强、林丽琼系禾山公司原始股东,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长天系非法侵占持有禾山公司印章及证照,故其要求张长天返还公司证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04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由是否适用合伙企业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八部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中。合伙企业印章证照的保管者不按时返还或不返还印章证照,是合伙企业印章证照返还纠纷的产生原因,而目前我国仅对公司法上的印章证照返还作出了相关规定。
 
案由只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而非简单等同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法院不得只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找不到对应的案由为由而不予受理。确定某一纠纷案件是否应当受理,法官不能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而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来判断。
 
为进一步验证,笔者以“合伙企业” 、“证照返还纠纷”为关键词在alpha中搜索发现,合伙企业的证照返还案件的案由也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与公司无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综合实际情况和合伙企业经营状况等多方面,达到止定纷争的效果。
 
05
证照管理建议
 
 
 
证照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引发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故在日常的公司管理中,我们应健全相应的证照管理制度,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合伙人决议等合法有效确定证照管理人,同时制定证照使用审批制度,建立证照使用台账记录,从源头上防范公司证照管理风险。
 
本类纠纷还多发于新旧股东之间、新旧法定代表人之间、创始人与大股东之间为掌握公司控制权过程中,故应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具体化董监高任免制度、合理安排股权结构,避免公司为争夺管理权违规任免董监高或者意欲撤换董监高却不能形成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