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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和你聊聊“法拍”
笔者三年前曾撰写“在竞拍法拍房前,你需要了解哪些”一文,三年后法拍仍然神秘而又热度不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2021年12月16日,司法拍卖总量达997259件,总成交金额为18095.47亿元,溢价率高达11965.34%。
近几年入库的法拍机构愈加规范(目前入库的法拍机构有淘宝、京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可拍卖物的种类也变多(《林权证》、专利、商标、宠物等)、相应第三方中介服务(如:VR看房、一键贷款等)以及结合新媒体的直播推广日趋成熟。
最近宠物犬“登登”的拍卖以及为了推荐法拍房而进行的“凶宅试睡”直播也为法拍市场抢足了眼球,当然法拍市场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笔者整理出一些问题和读者分享:
一、法拍房的限购问题
对于拍卖房不限购的地区,被拍卖的房子无需网签,购房者也无需购房资格审查,凭借拍卖裁定就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于法院拍卖的房产,房管部门只负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然,2017年也出现过就该问题房管部门和法院“掐架”的新闻)。由此可见,在我国大部分的城市中,限购令是约束不了继承类、判决类房产转让情况的,在大环境限购的情况下,法拍房往往能走出独立的行情。
或许是有关部门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各地陆续开始对法拍房进行了限购。以上海为例,为进行有效调控,今年上海打出一套楼市调控"组合拳",将法拍房纳入限购政策的首套房源。笔者点开上海法院阿里拍卖平台,就会弹出一条"限购"的特别提醒。
经初步查询,目前法拍房限购的地方有:北京、上海、海南、广州、深圳、佛山、杭州、嘉兴、成都、合肥、长沙、无锡等。
在限购政策的大环境下,法拍房加逐渐加入“限购套餐”。
二、拍卖悔拍的问题
提到该问题,不得不说今年6月份的这场拍卖,一张游戏王卡片拍卖价达8000万、一个4GB的U盘拍卖价达4万。
上述拍品的价格遭到了恶意哄抬,后被平台紧急叫停了拍卖。试想若最后拍卖成功,竞拍人悔拍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法院裁判思路中主要针对拍卖人逾期付款是否必然构成悔拍有争议。
1、逾期付款不必然构成悔拍
该种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在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2006]执监字第94-1号)中,该答复提到“不同意你院关于重新拍卖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促使买受人尽快支付价款、确保债权尽快实现。本案中,买受人虽然逾期支付拍卖价款,但已于2006年5月18日全部付清,不应仅因其迟延付款而认定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拍卖效力应予维持。”
同样的判决思路的案件如:(2017)苏执监495号认为,本案拍卖公告中明确买受人应于2016年9月19日缴纳拍卖余款,买受人实际于2016年9月30日付清拍卖余款。延迟缴款十余天时间未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后果。
(2019)鄂执复284号认为,本案竞买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延迟交付竞买剩余价款,系荆州中院审查同意,而是否延迟交付竞买剩余价款属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同时,本案并未出现拍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故经荆州中院许可,竞买人延迟交付竞买款,不需要重新拍卖。
2、逾期付款必然构成悔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提到,买受人逾期付款影响了执行程序的有序进行,而且法院很难判断买受人何时才能付清。这种不确定的拖延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极大影响了执行程序的效率。故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不应随意延展价款的交付期限,不得另定期间催促买受人付款。买受人未在公告期限内交付价款的,即构成“悔拍”,应裁定重新拍卖。
(2020)沪执复122号案件,法院指出,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不按规定期限付款或者申请延期付款的行为,不仅破坏整个司法拍卖秩序、损害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也对其他竞买人产生重要影响,使其他竞买人丧失了以其原本出价获得交易成功的机会,也相应地丧失了可能会获取的竞买利益。故执行法院作出的拍卖公告不应允许变更,买受人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剩余部分价款的,应当视为其放弃买受,构成“悔拍”。
除上述争议,值得思考的是,对于恶意抬高价格的处罚是否只及于最后的成交者,对于再前一手有无约束?以今年6月份的这场恶意抬价拍卖为例,若平台不强制下架,最后阶段参与击鼓传花的“选手”均应属于扰乱司法拍卖秩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能否通过诉讼确认法院拍卖
无效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的《执行工作指导》中指出,与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拍卖不同,强制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措施的一种,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拍卖机构的地位类似于鉴定人,该行为依法不可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只能向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合并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什么情况下可以合并拍卖,实务中也存在争议。以债务人的多套住房为例,原则上应当分别拍卖,因为合并拍卖往往造成拍卖财产整体起拍价过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竞拍门槛,变相限制了竞买人的资格,而房产和家具、工厂与设备等合并拍卖基本不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也提到“同一类型的执行财产数量较多,被执行人认为分批次变价或者整体变价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结合实务操作,其实是否整体合并拍卖也关系到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院除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外,应当一定程度上听取相关方的意见。
以上部分拍卖的问题供读者参考,对于拍卖的其他问题欢迎大家与笔者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