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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吃“瓜” ,理性看“法”


12月15日,“优质偶像”一份离婚声明拉开了又一轮娱乐圈离婚大战的序幕,两天后“偶像嫂”发长文披露其与“优质偶像”婚内种种不为人知的隐情与导致其公开发声的原因。一时之间,各种瓜让人应接不暇,后以“优质偶像”的公开道歉为该起事件按下了暂停键。
 
王李离婚闹剧暂已落幕,但就此事引发了社会大众巨大的关注及对婚姻、妇女权益、舆论操纵等社会问题的讨论。娱乐圈的瓜反转太多,孰是孰非暂且不论,不过自年初爆出的郑爽代孕丑闻起,整个2021年全年明星官宣离婚的数量几乎呈井喷趋势。娱乐圈虽然有其特殊性,但管中窥豹,可以看出这两年婚姻危机问题已然成为矛盾集中爆发的社会性问题。
 
律师行业有句玩笑话,无论你自身专注于哪一个专业领域,你的亲朋好友都会把你当作婚家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大众对于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问题存在普遍的困惑,笔者在工作中也遇到大量的咨询,从中发现不少由于对相关法律的一知半解而陷入认识偏差,现就近一年来高频问题整理如下。
 
01
《民法典》从客观上延长了离婚周期,导致离婚双方矛盾加深
 
 
具体问题:新的《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手续太繁琐,周期也长,我们两个都同意离婚的,起诉离婚是不是反而快一点?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文即民法典新增加的协议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冷静期一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双方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一个三十日周期;第二阶段是自第一个三十日的周期到期后起算三十日内离婚双方本人到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件,但是如果没有申请或非本人申请的均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简而言之就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双方均积极配合处理的情况下,协议离婚至少也要经过第一个阶段三十日的冷静期后才能顺利进入到申请领取离婚证的阶段,所以协议离婚的周期一定是大于30日的。
 
回到之前的问题,如果双方确实均自愿离婚且在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分上面均达成一致意见,起诉离婚能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吗?
 
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是我们从民法典增加协议离婚冷静期条款的立法目的、社会现状及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来看,通过诉讼途径缩短离婚周期基本上是难以实现的。
 
从立法目的及社会现状来看,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协议离婚问题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二是协议离婚比例逐渐提高。三是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型、轻率、草率型离婚屡见不鲜,数量增加。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婚姻登记部门缺乏必要的调解和限制措施,导致冲动型、轻率、草率型离婚的数量增加,由此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离婚高峰。据此,离婚冷静期的条款正式颁布,以期通过设置冷静期减少冲动离婚的比例。
 
从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来看,起诉方应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诉状、双方主体信息、证据材料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基于基层法院案件量大而调解工作人员人数有限的实际情况,一般从立案到调解的周期也要在一个月左右。如果立案时恰逢年底,法院短期内受理的案件量激增,处理周期也将视各法院实际情况延长,如案件调解不成再正式转入一审程序进行审理。而无论是调解或判决处理,就离婚案件而言,调解与判决离婚均应建立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基础之上。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不能简单的推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实践当中存在为数不少的冲动离婚、气离婚、其他非感情因素的离婚类型,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正是由于法院严格的审查要求,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离婚纠纷势必无法在短期内达成。
 
存在该误区的当事人往往急于解除婚姻关系,冷静期的设立对他们来说仿佛是一道枷锁无法立即破除。实际上,这是一道保护锁、缓冲垫。在冷静期内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是无所作为的干等,而是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谈心谈话,了解当事人婚姻中的实际状况,判定是否为危婚姻,哪方责任大,过错在谁等。通过积极调解,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为以后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作了充分的准备。由于涉及到离婚协议的签署,为避免后期踩雷,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法定冷静期的时间积极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并寻求专业人士对协议本文进行审查。毕竟如果前期没有做好完备的准备工作,即便是拥有公关团队的明星也可能会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
 
02
 抚养孩子的成本太大,法院对抚养费的裁判标准跟不上社会需求
 
 
具体问题:对方年入百万,孩子现在入读私立初中花费大,几年前判决抚养费2000元太少了,我们现在要求法院调整抚养费每月至一万是非常合理的要求吧?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确定抚养费的金额是一个综合审查考量后的结果,结合了双方的经济收入条件、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等各方因素,而不是根据单一的指标确定数额。
 
离婚时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或者判决是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法律赋予了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原定数额抚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应当满足“必要”和“合理”这两个法定条件。
 
前述问题的关键点为,念私立初中增加的教育支出是否满足法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对就读于公立初中的学生是免收学费的,因而收费较低,普通家庭均能承担。反观私立学校俗称贵族学校,具有明显的盈利性质,收费项目多,收费标准也比普通的公立学校高出一大截,仅校服一项私立学校就要比公立学校高出几千甚至上万元的支出。作为父母,其对子女最基本的义务是要保障子女有一个基本的生活标准,为子女创造一个接受基本教育的生活条件。因此,因为就读私立中学而增加的教育并非父母必然应当承担的支出。在子女有条件选择公立学校就读的条件下,主张父母一方调整抚养费并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结合当事人所称对方近年收入大幅增加的实际情况,律师建议与其事后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不如在孩子择校前积极与对方沟通,同时也可以让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自己与父(母)亲就择校问题表明自身的意见,即可以增进亲子关系,同时更有利于双方协商调整抚养费。
 
除了就读私立学校之外,目前子女参与各种辅导班、兴趣班的教育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就该笔费用不宜一刀切的认定不属于或属于法定的必要合理的教育费支出。在现行中小学减负政策之下,过多的课外辅导班、兴趣班不仅是父母的经济负担,同样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沉重课业负担,如果一方父母打着为子女好的旗号盲目为子女报班显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该部分教育费不符合法定父母应当承担的范围。
 
而基于子女自身学习需要制定的合理的课外学习班、辅导班,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发生或未来势必会发生的(如子女自身的条件与意愿更适合学习艺术美育类的),该项费用理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当然,共同承担并不意味着完全一人一半,亦应当结合父母双方可承受的经济范围来进行合理分配。
 
03
:婚内保证书就是尚方宝剑,一纸在手万事无忧
 
 
具体问题:对方之前写过保证书承诺再发生家暴(或出轨、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离婚时净身出户,我有这个承诺书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我一人没问题的吧?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种形式的婚内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本质上为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损害赔偿保证,并不具有财产分割的效力,但该类型保证书的内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无过错方可据此主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就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如仅凭婚内保证书或将无法予以认定。当事人应过错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及时取证,如保留病历资料、报案信息、寻求妇联等机构帮助并留存相关书面材料等。
 
另外一点,赔偿的金额与保证书约定的财产并不能划等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前提条件并非一方是否涉及过错行为,而是需要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对于过错赔偿这一块,在审判实践中,即便有充分证据可证明对方有法定的重大过错行为,并且已出具保证书约定过错方净身出户的,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也非常有限,基本不超过10万。
 
现实跟理想中的差距过于巨大?律师建议可以考虑换个思路处理问题:桥归桥路归路,两份文书分开写。也就是说把财产约定从保证书内容分离出来,形成一份独立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保证书可以要求过错方另行出具,作为过错行为的证据进行留存。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文书内容:第一,不要给分割财产设立时间限制,如“今后某某再犯何种行为”或“今后双方离婚时”;第二,协议涉及的财产具体明确,不要用对方“净身出户”之类含混不清的表述进行约定。另外,如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涉及到房产的,除了书面进行约定之外还要及时办理增名或除名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如因涉及到限购政策、贷款未清偿完毕等客观因素无法在近期内完成过户的,可以选择尽快对协议内容进行公证,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介绍的均为法律问题,遗憾的是法律的订立、修改必然是落后于当下社会的,即便我国近年来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也无法全然跟上社会加速发展变革的脚步。而对于婚姻这一古老的社会问题,前人在文化、国家制度、社会学等各领域进行了思考与批判,也为我们留下了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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