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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彩礼,是中国婚嫁习俗之一。据考,出自古籍《礼记·昏义》。其文言:“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筳几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古人认为黄昏是吉时,所以会在黄昏行娶妻之礼。久而久之,昏礼演变为婚礼,而其中的礼节文化却历经千年,传承至今。尽管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却始终顽强存在。
 
应当说,对于每个家庭而言,缔结婚姻都是绝对的头等大事。而给付彩礼,已然在男女双方之间达成了共识。但是笔者注意到,随着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进程的加速演变,有关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的纠纷,却越来越多,值得引起重视。
 
1.彩礼的认定及是否必须给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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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认为,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订立婚约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它是民间的一种习俗,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对这种契约并不加以保护。而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订婚是男女双方为了表达对彼此感情的肯定,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仪式。尽管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订婚为结婚的法定程序,而对于在订婚时给付彩礼,更是只字未提。然而,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给付彩礼俨然成为一种约定成俗的观念,甚至可以说,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不可或缺的前提。
 
但是,笔者同样注意到,在上海、苏州等地区,至今仍保留着“不嫁不娶,两家并一家”的结婚传统。在彩礼的问题上,不会出现“天价”彩礼的情况,并且给付彩礼的多少都可以坐下来协商,甚至可以免去彩礼,大大减少了与彩礼有关的纠纷。
 
2. 给付彩礼后能否向对方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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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给付彩礼是我国大多数地区的风俗习惯,而频发的彩礼纠纷却是层出不穷。彩礼金额动辄数十万,更有百来万之巨。当下,许多适龄青年,因为思虑不周、奉子成婚、家族联姻等原因,在订婚时或结婚后发现所娶非人,所嫁非想。草率结婚又匆匆离婚,抑或因为“骗婚”、“买卖婚姻”等动机不纯的结婚原因,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一系列的状况,最终往往归咎到一处:退还彩礼。那么,给付彩礼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呢?
 
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对彩礼返还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已经给付的彩礼,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
 
3.如何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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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是否应当返还彩礼的前提是确定彩礼的范围,即明确所给付的财物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不是彩礼,在此基础上才能讨论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应当返还多少。
 
在确定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对方及其家庭的财物是否为彩礼时,第一,应当考察给付及接受方所在地区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没有这种习俗,就不能将给付的财物作为彩礼对待。一般而言,给付彩礼是迫于习俗的压力,而并非完全出于给付方的自愿。第二,应考虑给付方及接受方的目的。彩礼的给付是出于男女双方之后缔结婚姻的目的,如果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愿,也不能将给付的财物作为彩礼对待。第三,从财物价值上看,相对于给付方家庭条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给付的财物价值应较大。第四,从财物的给付及接收参与者上看,男女双方的亲属,尤其是双方的父母一般会参与其中,参与者不仅仅局限于男女双方。第五,从给付方式上看,在一些情况下,给付彩礼具有一定的仪式感,是在特定的场合下,给付方亲自或通过他人(如媒人)给付给对方。
 
根据上述标准,给付彩礼明显区别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促进感情而为的一般性财物赠与,也明显区别于在逢年过节或平时上门拜访时一方出于礼节考虑而赠与对方父母或其他亲属财物的行为。在男女双方及其亲属间因故产生彩礼返还纠纷时,给付财物的一方往往会将一般性的赠与也计算入彩礼之中,此时应当对其主张的各项财物逐一加以分析,明确彩礼的范围,剔除非彩礼的部分,再根据彩礼返还规则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对于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行为,如果财物已经给付,赠与方不得再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4.如何进一步理解《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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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看似易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返还与否、彩礼的返还范围等情况,往往显得更加复杂,亟需进行进一步的理解。
 
第一,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区分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彩礼。
 
不能仅仅依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就当然地判决返还彩礼,还应注意审查双方是否已经共同生活。只有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才应返还彩礼,即应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作为给付彩礼这种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对于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应当返还的数额。
 
第二,判断是否“共同生活”。
 
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判断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及返还多少的重要参考因素。在确定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时,应由主张存在共同生活事实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在判断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时,应注重审查当地的习俗,男女双方的居住地点是否共同、日常生活是否具有融合性、经济上是否互帮互助、精神上是否相互慰藉、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类似于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的关系等。在确定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时,应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判断。
 
第三,彩礼返还数额的确定。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应返还的彩礼的数额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的数额多少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返还数额区间。
 
具体而言,在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返还彩礼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当地的风俗;(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3)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4)彩礼数额的大小;(5)彩礼的实际用途及已经花费的数额;(6)有无生育子女;(7)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等。
 
彩礼及与其相关的纠纷,时至今日,依然深深影响着诸多家庭。想要准确地作出判断,决不能简单地依靠法条,更重要的还是应当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形,分情况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