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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个人业主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司法实践中,较多情况下,个人业主在行政诉讼中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个人业主若起诉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法院一般认为个人业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那么是否在所有情况下,个人业主在行政诉讼中均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实际上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二条认可了若行政行为涉及业主相邻权,个人业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所以若行政行为同时涉及业主共有利益和个人业主的相邻权,法院将有可能认为个人业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笔者梳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01
个人业主是否具备单独起诉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支持案例:(2020)粤02行终74号
(2020)粤02行终74号案件中,谭某起诉撤销浈江区住建局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谭某以一个业主的身份是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但谭某是业主委员会的侯选人,其是否最终成为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关系到该侯选人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成员不合法会直接导致备案登记行为不合法。因此,涉案谭某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而不仅是业主的身份提起诉讼,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不予支持案例:(2020)苏行申863号、(2018)渝04行终35号、(2019)川行申977号、(2019)闽行申276号等
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认为个人业主不具备单独起诉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如(2020)苏行申863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再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行政机关对业委会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涉及全体业主权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个人业主不具备单独起诉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02
个人业主是否具备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查处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
 
 
不予支持案例:(2018)粤7101行初6031号、(2020)粤行申1935号、(2020)苏行申521号、(2019)苏0691行初309号等
(2018)粤7101行初6031号案件中,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查处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该请求事项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番禺区住建局对该事项的处理以及复议机关对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故上述事宜应由业主委员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针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个人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
 
03
个人业主是否具备单独起诉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
 
 
支持案例:(2018)冀03行终250号、(2019)粤12行终155号等
(2018)冀03行终250号案件中,刘某请求撤销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以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行为侵犯其通风、采光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及相邻权的情况,刘某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不予支持案例:(2020)沪01行终409号、(2020)苏05行终315号等
(2020)沪01行终409号案件中,匡某等认为松江规资局核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侵犯其相邻权,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上诉人匡某等以业主个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不符。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04
个人业主是否具备单独起诉行政机关履行拆除违章建筑法定职责的原告主体资格
 
 
支持案例:(2019)粤18行终15号等
(2019)粤18行终15号案件中,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佛冈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清远市卓越宏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处以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是否完全履行,将对上诉人莫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莫某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而作出驳回莫某起诉的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不予支持案例:(2017)鲁0304行初24号等
(2017)鲁0304行初24号案件中,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所诉称的无法控制水阀门、造成下水道堵塞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问题,与被告淄博市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全部拆除刘某改扩建阳台的行为无关,即被告对刘某改扩建的阳台是否全部拆除的行为,与原告无利害关系。第二,原告所主张的刘某改扩建的阳台占用该楼公用面积,影响其对公用面积使用的问题,即使刘某改扩建的阳台确实占用了该楼公用面积且被告未全部拆除刘裕基改扩建的阳台,对被告未全部拆除的行为,也应由该楼业主委员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原告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综上,原告不具有本案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