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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想必大家都听过这样一句俗语:“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都说恋爱容易,婚姻不易,没有谁的婚姻是一帆顺风的。大多数人都带着美好的愿景步入婚姻殿堂,然而事实上并非人人都可以相守以沫,恩爱一生。美好与浪漫固然让人陶醉,但现实生活更多的是柴米油盐。笔者注意到,近年来离婚一直都是热议的问题,离婚无小事,大多还伴随着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因此,司法实践中审查夫妻情感是否破裂的标准一直相对严格。

 

我们先来看下法条中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看着似乎有些精简,下面由笔者给大家简单阐述一下。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属于法律上的重婚,或者是没有进行登记但是取得双方当事人承认和周围亲朋好友的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出轨行为或者婚外恋等情况并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家庭暴力”通常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暴力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遗弃家庭成员”是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有负有抚养、赡养、扶养的义务而拒绝抚养,照顾,且情节较为严重。遗弃是不作为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却没有履行,导致被遗弃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情况,并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正常的物质、精神生活。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居住满两年,具体表现为夫妻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没有共同生活,生活上互不关心,没有相互扶持,经济上独立且没有金钱上往来的情况,经调解无效后,才视为感情破裂。
 
本次《民法典》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延续了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仅增加了两项内容,分别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两种情况法条叙述的较为详细,笔者不再赘述。
 
虽说上述法定情形可让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但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多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离婚的主要矛盾点在于吵架、性格不合,那么对于这些情形,法院是否会支持离婚呢?
 
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会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具体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苗某、被告张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于2004年10月8日生一子,取名张天浩,现年15周岁,就读于扬州市江都区昭关中学(初三年级)。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且被告脾气暴躁。近年来,双方已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对原告陈述的相识、结婚、生子等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原告陈述的离婚理由不予认可,其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且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
 
原告苗某与被告张某系自主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并共同抚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虽已分居,但没有出现上述几种法定离婚事由,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法院往往会本着维护家庭稳定的理念,给双方一次冷静思考的机会,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往往得不到支持。调查得知,大部分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不会再次起诉,某种程度上,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判决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若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仍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起诉依旧得不到法院支持。所以,我们熟知的“六个月后就能判决离婚”的说法并不完全正确。
 
因此,笔者认为,性格不合、吵架而提起的诉讼大多存在一时冲动、感情用事,婚姻案件又并非一纸诉状能解决所有问题,离婚诉讼后必然伴随着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有鉴于此,不仅需要司法机关保持中立,慎重考虑、综合判断,还需要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亦应对后果进行充分考量、审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