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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象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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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商标,不行啊!


小象是一个知识产权小律师,大学毕业后就在大象律所工作,这一天,客户老郑来找他咨询。老郑开了个小公司,主要是做注塑产品的,承接一些产品的塑料外壳和零部件的加工。老郑之前因为个人纠纷,认识了小象律师,这次他又遇到了点麻烦事,想起了小象律师。

 

“小象律师啊,我收到了一封律师函,麻烦你帮我看看,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啊?”老郑一脸焦急地把一封律师函递给了小象。小象接过来一看,是一封告知老郑公司侵犯了对方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老郑公司停止侵权并进一步协商赔偿事宜的律师函。

 

“你不是专门做外壳和零部件的吗,怎么还会侵犯别人商标权呢?”小象很疑惑。

 

老郑说:“这不是做代加工利润有限嘛,我给别的企业做部件久了,基本上一些常见产品的内部结构也都熟悉了,干脆自己招了几个人组成研发团队,自己开发了几款产品,其中有一款空气净化器,当时光想着把产品做好就行,随便找了个街边图文店,设计了个商标就贴上去卖了,谁曾想,竟然有人说我侵权。小象律师,你帮我看看,这该怎么处理?”

 

“好吧。”小象说,“你把材料留下来,我做个初步检索和比对,能做出判断了就给你回复。”

 

“好的,麻烦你了,小象律师。”老郑说,“那个,一定要快点啊,我看律师函上给我的时间不多了。最好今晚就能给我个明确的意见。”

 

“可以。”小象笑笑,“不过要额外收取加急费用,我算一下,一小时加五百,到晚上应该有十个小时...”

 

话音未落,老郑讪笑着搓搓手,说:“小象律师啊,不急不急,你定定心心研究,拿稳一点,稳一点啊,不急。”

 

老郑走后,小象检索了一番,老郑的空气净化器上贴的商标叫“关阝女子”,给他发律师函的企业持有的注册商标是“郑好”,老郑说当初找人设计时,就想用自己的姓,起个“郑好”,既谐音又吉利,自己也多了个心眼,专门搜了一下有没有这个品牌,结果还真的有,老郑多少有一点点法律意识,就把这俩字拆开,让图文店的人设计的时候故意把字体缩瘦,再靠近一点,给人的感觉是像“郑好”,但完全不是。

 

中午小象吃饭时碰到了老象,和他聊起了这件事。老象是大象律所的主任,自小象进所以来,带着他一路成长。老郑原先的纠纷也是找到了老象,老象研究案情后觉得小象可以胜任,便指定小象承办了老郑的案子。这次老郑又有麻烦找上门来,小象觉得也有必要和老象沟通一下,顺便听听老象的看法。

 

老象听完小象的介绍,也看了看小象的材料。思索了一会儿,说道:“你先说说你的看法吧。”

 

“我觉得这是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较常碰见的问题,也恰恰是他们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小象也不客气,开始侃侃而谈,“应该说这些年经过立法不断完善,不断宣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已经逐步在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心里萌芽。”

 

“中小企业很多都是生产中小型构件、零部件、机电设备、生活用品等等,这些产品中往往凝聚着企业老板、技术人员以及普通员工的经验和才智。人们也越来越多地把目光集中在产品上,技术上,把精力放在专利制度保护上。他们当中的很多人认为,只要拥有技术,拥有核心技术人才,并且通过专利保护的形式把自己的技术保护起来,企业就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高枕无忧。”小象边说边摇了摇头。

 

“殊不知,即便是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也只有二十年,而企业的品牌是可以延续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企业品牌树立的过程中,商标、商号可以说是重要的基石,它们凝聚着企业的信誉,用户的信任,这是企业得以长期经营下去的关键因素之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责的。可是很多中小企业对自己的商标不以为意,随手申请的商标缺乏创意和美感也就罢了,擦边球、搭便车、改头换面的多了去了。那些知道用专利来保护自己创新成果的企业,却不知道树立一个品牌,维护一个品牌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只能说,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老象看小象停不下来的态势,赶紧截断了话头,“扯远了啊,说说老郑这个案子吧。”

 

小象挠挠头,有点不好意思,“一下没收住,就事论事,老郑这个案子,单从商标上来看,老郑的商标和对方的注册商标相比,不是相同商标,而是近似商标,从商标使用的商品上看,老郑的商标在自家空气净化器上使用,而对方的注册商标在电风扇上使用,在商品分类表上,二者属于近似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这一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后果怎么样?”老象继续考小象。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从现有证据来看,对方如果向法院起诉或请求工商处理,老郑的公司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可对方现在并没有这么做,只是先发了个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进一步协商赔偿事宜,说明他们并不打算把事做绝,而是留了一个协商的口子,虽然不知道为什么对方没有采取更加激进的措施,但是我认为,老郑应该优先考虑和对方协商解决。”

 

听完小象这一番分析,老象喝了口茶,慢条斯理地分析道:“对方优先选择协商方式,原因有四,首先,两者产品性质存在差异,面向的客户群体不一样,彼此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方没有迫切采取激进措施的动力;其次,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数额的标准优先级是损失>获益>许可费>自由裁量,老郑的产品拢共也没卖出去多少,这获益屈指可数,为此诉讼,获得的赔偿怕是连律师费都不够;第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罚款是上缴国家财政,对方一分钱也拿不着,况且老郑的空气净化器也不影响对方电风扇的销售,在商言商,对方也没必要做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这第四嘛,是我的一点猜测,对方虽然发函要求老郑停止侵权,但也有可能是促使老郑进行洽谈合作的一个手段,对方的注册商标是用在电风扇这个产品上,如今电风扇早就不是过去单纯的风扇功能了,加湿、除菌、空气净化等等功能纷纷往电风扇上组合,而老郑这个空气净化器恰好可以和对方的电风扇进行融合,我记得老郑还找人根据自家空气净化器的技术写了几个专利,依我看,双方合作的空间和可能性都不小。”

 

小象可没想到这一层,连忙追问:“你是说,对方有可能许可老郑使用‘郑好’这个商标,来交换老郑给他们专利的实施许可?”

 

“不光如此,双方开展技术合作也是有可能的。”

 

“好家伙!”小象恍然大悟,“没想到还有这种可能性。”

 

“这还仅仅是个开始,”老象神秘地一笑,“你问问老郑,和对方洽谈是否需要你的参与,如果我估计得没错,后面还有不少棘手的事情需要我们来处理。”

 

正所谓,马瘦毛长蹄子胖,两口子睡觉争热炕。老郑和对方协商得如何,对方又提出怎样的合作计划,小象律师接下来又会碰到哪些难题,且看下期故事。

 

(本文所涉人物、品牌、情节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